她只是在 IG 上參加了一個寵物用品的抽獎活動。點擊之後,被私訊通知中獎了,對方說要匯獎金給她,請她提供銀行帳戶收款——聽起來再正常不過。
接著話術一步步加碼:有個「專員」說她的帳戶鎖定了第三方支付,導致公司沒辦法匯獎金,要她先匯一筆錢到指定帳戶「解鎖」;解鎖失敗後,又冒出一個「主管」說要她把提款卡寄到製卡中心「更新晶片」。她照做了,結果不但獎金沒拿到,自己還被騙匯了十幾萬,提款卡也寄了出去。
那張提款卡被詐騙集團拿去收受別人被騙的款項,她的帳戶因此被列警示帳戶,本人被以幫助詐欺、幫助洗錢偵辦。明明自己才是被騙最慘的那個,卻變成被告。以下是這個案子怎麼被認定、又怎麼爭取到不起訴、解除警示的完整過程。
檢警一開始怎麼認定這個案子
檢警端最初的認定是:被告可預見把金融帳戶資料交付他人,可能被拿去當詐騙收款、掩飾犯罪所得的工具,卻仍基於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的「不確定故意」,把提款卡寄給詐欺集團、並告知密碼,容任他人用這個帳戶犯罪。因此認為涉犯刑法第 30 條、第 339 條第 1 項的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第 1 項後段的幫助一般洗錢罪。
這套「不確定故意」是人頭帳戶案最常見的認定框架。要翻轉它,關鍵在證明被告交出提款卡是被「中獎」話術一步步誘騙,而非明知詐騙還幫忙。
辯護主張與策略
這個案子能翻轉,靠的是幾層環環相扣的事證,證明被告自己就是這場中獎詐騙的受害者。
第一,有完整的中獎話術脈絡可還原。被告提出了中獎訊息截圖、以及與詐團成員的對話紀錄,清楚呈現她是先被通知中獎、再被以「帳戶鎖定要先匯款解鎖」「提款卡寄去更新晶片」的理由一步步誘導。檢方因此採信她「誤以為中獎而交付帳戶資料」的辯解並非虛構。
第二,她自己也依指示匯出大筆款項、實際受有損失。本案帳戶的匯出紀錄顯示,她依對方指示先後轉出多筆款項、合計損失十幾萬元。這完全是一個「深信對方、持續被騙」的受害者行為,而不是協助詐騙者會做的事。
第三,這是一個日常在用、餘額不低的帳戶,不是專門交出去的人頭帳戶。帳戶餘額經常維持在十萬餘元上下,寄出提款卡當天帳戶裡都還有餘額、交易也頻繁,足以認定這是被告日常使用的帳戶。檢方因此推論:如果真要幫助詐欺、洗錢,通常不會提供自己日常在用的帳戶,徒增被查緝、凍結的風險。
第四,被告無前科,沒有從過往偵審經驗得知詐騙集團慣用手法的可能,衡情一般人確實可能因詐騙話術而陷於錯誤、交付帳戶。
這幾層加起來,讓檢方認定:不能只憑被害人的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就推認被告有幫助詐欺、洗錢的犯意。
結果:幫助詐欺、幫助洗錢均獲不起訴
檢方最終認定:被告主觀上並無幫助詐欺、洗錢的犯意,自身亦係受騙,難僅憑被害人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就作不利認定;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犯行,犯罪嫌疑尚有不足。
依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10 款,作成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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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也是被「中獎」「抽獎」通知騙了,被以「帳戶鎖定要匯款解鎖」「提款卡要更新晶片」之類的話術騙走帳戶或提款卡,最後帳戶被列警示、被當成人頭帳戶——請記住:你自己也被騙、也匯了錢、也有損失,這件事本身就是最有力的辯護基礎。
這類中獎詐騙衍生的警示帳戶案,檢方看的是「你交出帳戶的當下,是不是真的被騙、是不是真的不知情」。能證明這件事的,就是中獎訊息、你跟對方的對話紀錄、你自己被騙匯出的金流。這些是還原「你也是受害者」最有力的證據。取得不起訴之後,就能進一步申請解除警示——實際的成功解除警示帳戶的案例整理在這裡,類似的人頭帳戶案例也可參考代收代付被當人頭帳戶,三方詐騙詐欺不起訴。
FAQ
Q:被中獎詐騙騙走提款卡,帳戶被列警示帳戶怎麼辦?
先向銀行確認是否被列警示、是哪一筆交易、哪個單位通報,並備份中獎訊息、你跟對方的對話、自己被騙匯出的紀錄。這些能證明你也是被騙的一方,整理好再到案說明,有機會在偵查階段爭取不起訴,取得不起訴後即可申請解除警示。
Q:我自己也被中獎詐騙騙了錢,為什麼帳戶還會被當人頭帳戶?
因為你的提款卡、帳戶客觀上被詐團拿去收受別人被騙的款項。但「你自己也被騙、也有損失」正是辯護核心——能證明你是被中獎話術誘導才交出帳戶,就有空間主張主觀無犯意、爭取不起訴。
Q:取得不起訴後,警示帳戶會自動解除嗎?
不會。拿到不起訴處分書後,還要主動拿著處分書到原通報分局申請,並備妥相關文件,才能正式解除警示、恢復帳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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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王心婕律師(執照字號 108臺檢字第15214號 / 台灣虛擬資產反洗錢協會理事)依實際辦案經驗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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