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做的是代收代付,一個用了好幾年的銀行帳戶,每天進進出出都是客人的貨款,交易頻繁得很。某天收到一筆客人匯來的款項——對她來說,就跟平常每一筆生意一樣。
沒想到那筆錢是別人被假客服詐騙的款項。她的帳戶被列警示帳戶,她本人被以幫助詐欺、幫助洗錢偵辦。明明只是收了一筆正常的貨款,卻被當成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以下是這個案子怎麼被認定、又怎麼爭取到不起訴的完整過程。
檢警一開始怎麼認定這個案子
檢警端最初的認定是:被告可預見把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給不相識的人,可能被拿去當詐騙工具,卻仍基於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的「不確定故意」,把帳戶交給詐欺集團使用,導致被害人被騙、把錢匯進這個帳戶。因此認為涉犯刑法第 30 條、第 339 條第 1 項的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第 1 項後段的幫助洗錢罪。
這套「不確定故意」的認定,是人頭帳戶案最常見的框架——檢方會主張「你應該要預見帳戶可能被拿去詐騙」。要翻轉它,關鍵在證明被告交付或使用這個帳戶,有正常、合理的理由,而不是隨便把帳戶讓給陌生人。
辯護主張與策略
這個案子能翻轉,靠的是兩個很有力的客觀事實。
第一,這是一個天天在用的日常帳戶,不是隨手交出去的「人頭帳戶」。調出本案帳戶的交易明細可以看到,案發前後一個月內就有數十筆交易往來,交易相當頻繁,明顯是被告日常做生意、過生活在用的帳戶。檢方因此採納了一個關鍵推論:如果一個人真要把帳戶交給詐騙集團,通常會交出「對自己不重要的帳戶」或「向別人收購來的帳戶」,以隱匿身分、避免被警方循線查到——不會交出自己每天都在用、一查就查得到本人的主要帳戶。被告交易這麼頻繁的帳戶被詐團利用,反而支持她是「不知情、被利用」的一方。
第二,她收到那筆錢,是因為真實的網路代收代付。被告堅詞否認把帳戶借給別人,說明那筆款項是她從事代收代付的貨款。她提出了與物流業者的網路交易對話紀錄截圖佐證,讓檢方認定她「經由正常網路商業交易而取得款項」的說法並非無憑。
再加上被告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有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書在卷),更進一步佐證她主觀上並無不法所有的意圖。這些事實加起來,讓檢方認定她的行為與幫助詐欺、洗錢的構成要件有間。
結果:幫助詐欺、幫助洗錢均獲不起訴
檢方最終認定:難以排除被告是提供日常帳戶收款、卻遭詐騙集團利用,使不知情的被告誤信該筆匯款是正常金流;加上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主觀上應無不法所有的意圖,核其所為與幫助詐欺、洗錢的構成要件有間,犯罪嫌疑尚有不足。
依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10 款,作成不起訴處分。

給有類似處境的人
如果你也是做網拍、代購、二手買賣、代收代付,用自己的帳戶正常收貨款,卻因為其中一筆是被詐騙的錢而被列警示、被當成人頭帳戶——請記住:你那個天天在用、交易頻繁的帳戶,本身就是對你有利的證據。
檢方看的不是「你帳戶有沒有收到髒錢」,而是「你收這筆錢,是不是出於正常的交易、你是不是真的不知情」。能證明這件事的,就是你的交易明細、跟客人或物流的對話紀錄、出貨憑證。這些是還原「你只是在正常做生意」最有力的證據,越早完整保留、交給律師整理,越有機會在偵查階段爭取到對你有利的認定。
類似的情況也常發生在「代收代付」的場景——同樣是被包裝成正常交易、帳戶卻被當成金流管道。更多成功解除警示帳戶的案例,也整理在這裡。
帳戶收到一筆詐騙款就被當人頭帳戶?你其實只是在正常做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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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三方詐騙要和解嗎
三方詐騙若能提供對話紀錄,證明當初是因為正當交易理由提供帳戶,且未提供密碼、提款卡,則有很大的機率可以爭取不起訴,因此並無絕對的和解必要。
遊戲第三方詐騙怎麼辦
遊戲三方詐騙是指遊戲點數、帳號買賣中常見的詐騙類型,你的帳戶可能在不知情下被用來收受詐騙款項。帳戶被警示後,第一步備份與交易相關的對話和金流紀錄,保留對自己有利的內容,建議諮詢律師整理陳述方向再到案說明,說明主觀不知情有機會爭取不起訴。
第三方詐騙帳戶凍結怎麼辦
帳戶凍結代表已被列為警示帳戶,需等刑事程序結束才能解除。先向銀行確認自己是否被警示帳戶,然後確認165案號及確認通報單位,備份相關對話與交易紀錄,為之後做筆錄作準備。若你是正當賣家或代收代付的受害者,整理好被騙脈絡說明主觀不知情,有機會在偵查階段爭取不起訴,取得不起訴後即可申請解除警示。
三方詐騙告誡怎麼辦
收到告誡書代表警察機關認定你提供帳戶有異常,但告誡是行政處分,不等於刑事起訴。收到告誡書後30天內可提起訴願,說明提供帳戶有正當理由或主觀不知情,請求撤銷告誡處分。超過30天則可向警察機關聲請職權撤銷,兩種撤銷告誡的方式,貓董律師都有成功的案例。
第三方詐騙被告怎麼辦
詐欺罪需要有主觀犯意才能成立。三方詐騙案件中,若你是正當賣家或代收代付的受害者,能提出交易對話紀錄說明主觀不知情,就有機會爭取不起訴。偵查初期的陳述方向非常關鍵,建議諮詢律師確認陳述策略再到案說明。
本文由王心婕律師(執照字號 108臺檢字第15214號 / 台灣虛擬資產反洗錢協會理事)依實際辦案經驗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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