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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罪構成要件有哪些?5大成立要件+詐欺與詐騙的差別,律師教你哪一環打得掉

部落格

被通知涉及詐欺、帳戶被列警示,或是想告別人詐欺卻被說「這是民事糾紛」——問題的答案,全部藏在「詐欺罪構成要件」這五個關卡裡。

先給你結論:

依《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必須同時具備五項構成要件:

①主觀不法意圖

②主觀犯罪故意

③施用詐術

④被害人陷於錯誤而處分財產

⑤財產損害與因果關係。這五項缺任何一項,詐欺罪就不成立。

對檢方來說,這五項是必須逐一證明的舉證責任;對被告來說,這五項就是五個可以反擊的施力點。 尤其是「主觀犯罪故意」——被牽連、不知情的當事人,幾乎都是在這一環翻盤的。

以下逐項拆解,並說明「詐欺」和「詐騙」到底差在哪。

一、詐欺與詐騙的差別是什麼?先搞懂這件事

很多人把「詐欺」和「詐騙」混用,但在法律上兩者不是同一件事:

詐欺詐騙
性質法律用語,刑法第339條的罪名日常口語,泛指各種欺騙行為
判斷標準必須符合五項構成要件沒有法律定義,感覺被騙就會這樣說
法律效果成立即負刑事責任不必然構成犯罪
詐欺與詐騙的差別

關鍵差別在於:被騙了,不等於成立刑事詐欺罪。

這句話對兩種人都很重要:

  • 如果你是被害人:你覺得自己被詐騙,但若對方的行為不符合五項要件(例如一開始確實打算履約、事後才出狀況),法律上可能只是民事債務糾紛,刑事告訴會不起訴。
  • 如果你是被告:對方報案說你「詐騙」他,不代表你就成立詐欺罪。檢方仍必須逐一證明五項要件。

也因此,「詐欺詐騙差別」的實質答案是:詐騙是現象,詐欺是罪名;能不能從現象跨到罪名,就看構成要件過不過得了關。

至於「詐欺」與「加重詐欺」的差別,屬於同一罪名下的刑度加重問題,見〈加重詐欺罪刑期多重?〉。

二、詐欺罪定義與法律依據:刑法第339條原文白話拆解

詐欺罪規定在《刑法》第339條,條文如下:

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三、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39 條全文內容
刑法第 339 條條文內容

用白話來翻譯:

  • 第1項講的是「詐欺取財」,也就是用騙術讓別人把「東西、財物」交出來;
  • 第2項講的是「詐欺得利」,指的是騙到的不是具體財物,而是「財產上的利益」(例如免除債務、取得服務);
  • 第3項則是說,就算沒得逞、只是未遂,也會處罰。

所以,詐欺罪的定義可以簡單記成:以詐術取得他人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的行為。刑法339條的法定刑是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詐欺取財罪 vs 詐欺得利罪差在哪?

拿到「看得到的財物」是詐欺取財罪;拿到「無形的利益」是詐欺得利罪

詐欺取財罪(第1項)詐欺得利罪(第2項)
騙到什麼具體的物、金錢財產上的不法利益
例子假投資騙走現金、假網拍收錢不出貨用詐術免除自己的債務、白吃白喝白住
刑度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同左
詐欺取財罪與詐欺得利罪的差異比較表

兩者刑度相同,差別只在被騙走的是「物」還是「利益」。

三、詐欺罪構成要件有哪些?5大成立要件一次看懂

詐欺罪的成立要件分成「主觀」與「客觀」兩塊:

  • 主觀講的是行為人「心裡怎麼想」(有沒有不法意圖、有沒有故意);
  • 客觀講的是「實際做了什麼、造成什麼結果」(施詐術、被害人陷於錯誤、處分財產、財產受損)。

這兩塊可進一步分成 5 項構成要件。下面這張表,說明每一項要件、檢方必須證明什麼,以及被告通常可以從哪裡反擊:

構成要件檢方必須證明被告常見反擊方向
1. 主觀不法意圖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取得財物或利益證明自己未獲利、無不法所有的意圖
2. 主觀犯罪故意行為人「明知」會造成他人財產損害仍故意為之主張自己不知情、欠缺認識(牽連案件關鍵)
3. 施用詐術有積極的虛偽陳述,或消極隱瞞應告知的事實行為屬正常交易、單純履約瑕疵,非詐術
4. 被害人陷於錯誤而處分財產被害人因詐術誤信,進而交付財物因果關係中斷、被害人另有判斷依據
5. 財產損害且具因果關係取得財產與被害人損失間有貫穿因果無實際財產損害,或純屬民事債務
詐欺罪5項構成要件與相對應檢方證明及被告反擊方向

請記住:這五項是「且」的關係,不是「或」。 檢方必須五項全部證明成立;被告只要打掉其中一項,詐欺罪就不成立。

要件一、主觀的不法意圖

行為人必須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也就是說,一開始就打算把不屬於自己的財物或利益,透過騙術弄到手。如果根本沒有要佔人便宜的念頭,這個要件就不成立。

實務上常見的反擊點是:你有沒有實際獲利? 如果金流顯示你分文未取,甚至自己也賠了錢,這一項就有缺口。

要件二、主觀的犯罪故意(被告攻防的主戰場)

這是最關鍵的一項。行為人必須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財產損害,卻仍然故意去做。

換句話說,如果你對整個詐騙過程根本不知情、沒有認識,主觀故意這一環就有重大缺口。這正是許多「被牽連」案件能夠爭取不起訴的核心戰場,下一段會詳談。

要件三、施用詐術(包含消極隱瞞)

詐術不限於「說謊」。它包含積極捏造不實資訊(例如假冒身分、虛構投資標的),也包含消極隱瞞——明明有告知義務卻刻意不講。

但要注意:一般的推銷話術、或事後才發生的履約困難,未必就構成詐術。 商業上的誇大其詞與刑法上的詐術,中間有一段距離。

要件四、被害人陷於錯誤而處分財產

被害人必須是「因為」行為人的詐術而誤信,並基於這個錯誤認知去交付財物。

如果被害人交付財物另有原因、或根本沒被騙到(例如早就識破卻仍配合演出以蒐證),這個因果關係就會斷掉。

要件五、財產損害與因果關係

最後,必須真的造成被害人財產上的損害,而且這個損害和行為人取得的利益之間,要有一條貫穿的因果關係。

若沒有實際財產損失,或雙方其實只是「欠錢沒還」的民事債務,就不該用詐欺罪論處。

四、我只是借帳戶、找工作被牽連,也會成立詐欺罪嗎?

這是現在很多人遇到警示帳戶與告誡戶的問題。實務上,非常多人之所以變成詐欺案件的被告,並不是因為他們去騙了誰,而是因為自己的帳戶被詐騙集團當成人頭帳戶使用,匯入了被害人的款項,自己卻完全不知情。

關鍵就回到上面的「要件二:主觀故意」。

如果你能證明自己對於這個帳戶會被用於詐騙一事毫無認識、也沒有不法所有的意圖,那麼無論是詐欺罪或幫助詐欺,在主觀要件上都站不住腳,這就是爭取不起訴處分的施力點。

常見「非自願被牽連」的情境

  • 應徵工作時,被要求提供存摺、提款卡或帳號(求職詐騙)
  • 把帳戶借給看似可信的熟人、朋友或網友使用
  • 從事虛擬貨幣交易、擔任幣商,帳戶收到來路不明的款項
  • 莫名其妙收到一筆不明匯款,事後才被通知是詐騙款

法院怎麼判斷你到底「知不知情」?

法院不會只聽你說「我不知道」,而是會綜合客觀事證來判斷,例如:

  • 你交付帳戶有沒有拿到不合理的對價
  • 帳戶往來金額與你的身分、收入是否明顯異常
  • 交付帳戶的方式與情境是否合乎常理(例如為什麼要寄提款卡和密碼)?
  • 對方的要求有沒有明顯可疑之處,而你卻毫不查證?

這些細節怎麼陳述、怎麼舉證,往往決定案件走向,也正是專業辯護介入的價值所在。

真實不起訴案例:主觀故意這一環怎麼打掉

案例一:賣遊戲點數,帳戶被當成詐騙金流
當事人在 LINE 社群正常販售 MyCard 點數,帳戶卻被詐騙集團當成金流管道、遭列警示並以幫助詐欺偵辦。貓董律師以對話與轉點紀錄還原真實交易,主張三角詐欺、當事人無犯意,成功爭取不起訴。
→ 〈完整案例

案例二:代購換人民幣,收到的卻是被害人的錢
當事人做明星周邊代購、幫網友換人民幣代付,收到的款項卻是別人被假網拍詐騙的錢。貓董律師以代購貼文、對話紀錄與她主動查證取消交易的行為,證明這是三方詐騙、主觀無犯意,成功爭取不起訴。
→ 〈完整案例

案例三:交易遊戲帳號,被控幫助詐欺
當事人把遊戲寶物交易網站的會員帳號出租他人做買賣,買家事後報案。貓董律師主張買家確實取得帳號、只是自己沒改綁定設定,屬民事糾紛而非詐欺,成功爭取不起訴。
→ 〈完整案例

⚠️ 個案結果依事實、證據與具體情節而不同,不代表任何案件之必然結果。

📎 更多不起訴的常見理由,見〈詐欺不起訴理由有哪些?〉。

五、被控詐欺常見3大迷思:這些情況不一定成立

迷思一、欠錢不還就是詐欺?

不一定。 單純的借錢不還、債務糾紛,多半屬於民事問題。

只有在「借錢的當下就根本沒打算還、用詐術讓對方誤信」,才可能構成詐欺罪。事後還不出來,跟一開始就想騙,是兩回事——這正是要件一「不法意圖」與要件三「施用詐術」的判斷重點。

迷思二、生意上貨款拖欠就是詐欺?

同樣不一定。 商業往來中的付款遲延、履約瑕疵,原則上是契約糾紛。

除非能證明對方一開始下單時就無意付款、刻意行騙,否則難以用詐欺罪相繩。

迷思三、主動報案、掛失帳戶就能自證清白?

這是很多人會有的錯誤認知。許多人事發後急著跑去派出所報案或掛失帳戶,以為這樣就能證明自己是被害人。

但實務上,案件能否不起訴,重點在於個案的事證與抗辯策略,而不是這些形式上的動作。報案、掛失頂多讓自己安心,並不是脫罪的關鍵。

六、被控詐欺後,正確的處理順序

詐欺案件的處理,越早介入越有利。整個流程大致如下:

警詢筆錄階段 → 偵查庭 → 檢察官決定(不起訴/緩起訴/起訴)

警詢筆錄階段你該注意什麼

警詢筆錄就像蓋房子的地基。地基穩,房子就不容易倒;筆錄一旦講錯話、做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很可能在後續開庭時,變成定罪的關鍵證據。

這個階段你有保持緘默的權利,切記不要臆測、不要替別人扛責任、更不要在不確定的情況下隨意承認。

什麼時候一定要找律師?

答案是:收到通知的當下,就應該諮詢。

偵查階段是辯護的黃金期,一旦進入起訴,能操作的空間就會大幅壓縮。很多人以為「等起訴再說」,往往錯過了最該爭取不起訴的時機。

📎 案件各階段要走多久,見〈詐欺案多久結案?完整時程表〉;
律師費用如何計算,見〈詐欺律師費用怎麼算?〉;
完整的自保步驟,見〈被告詐欺如何自保?〉。

七、詐欺罪構成要件常見問題 FAQ

Q1:什麼是詐欺罪?詐欺罪的定義是什麼?
依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是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詐欺取財罪),或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詐欺得利罪)的行為。法定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Q2:詐欺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共五項,必須同時具備:①主觀不法意圖 ②主觀犯罪故意 ③施用詐術 ④被害人陷於錯誤而處分財產 ⑤財產損害與因果關係。缺任何一項,詐欺罪就不成立。

Q3:詐欺和詐騙有什麼差別?
詐欺是刑法上的罪名,有明確的五項構成要件;詐騙是日常口語,泛指各種欺騙行為。被騙了不等於成立刑事詐欺罪——若不符合五項要件,法律上可能只是民事糾紛。

Q4:詐欺罪會被關多久?
普通詐欺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構成加重詐欺罪(如 3 人以上共犯、冒用公務員名義、透過網路對公眾散布),則為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

Q5:詐欺罪是公訴罪嗎?可以撤告嗎?
詐欺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俗稱公訴罪)。只要檢察官知悉犯罪事實就會偵辦,無法像告訴乃論之罪那樣單純撤告。詳見〈詐欺是公訴罪還是告訴乃論?〉。

Q6:詐欺取財罪和詐欺得利罪差在哪?
騙到具體財物是詐欺取財罪(第1項),騙到無形的財產利益(如免除債務)是詐欺得利罪(第2項)。兩者刑度相同。

Q7:詐欺罪初犯一定會留前科嗎?
不一定。若能在偵查階段爭取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就有機會避免留下前科紀錄。詳見〈詐欺初犯會被關多久?〉。

Q8:被告詐欺但我是無辜被牽連的,能爭取不起訴嗎?
可以。只要在個案中凸顯對自己有利的事實與證據,證明自己欠缺主觀故意(要件二),即便沒有完整對話紀錄,仍有機會爭取不起訴。

Q9:欠錢不還算詐欺嗎?
單純欠錢不還多屬民事債務糾紛。只有在借錢當下就無意償還、並以詐術使對方誤信時,才可能構成詐欺罪。

Q10:詐欺罪的追訴期多久?
普通詐欺罪與加重詐欺罪的追訴權時效均為 20 年。詳見〈詐欺追訴期是幾年?〉。

詐欺罪構成5個要件,就是五個施力點

被控詐欺,最怕的兩件事就是「拖延」與「在筆錄裡講錯話」。

詐欺罪的每一個構成要件,對檢方是舉證責任,對被告就是攻防的施力點——尤其當你是被牽連、不知情的一方,主觀故意這一環往往就是翻盤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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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績案例:

  • 撤銷告誡 28 件
  • 詐欺不起訴成功解除警示帳戶 28件
  • 案例更新至:2026年3月

相關經歷與講座:

  • 銀行法吸金律師、組織犯罪律師
  • 台灣虛擬通貨反洗錢協會理事
  • 多次受邀至遠東銀行演講虛擬貨幣法律
  • Tesa台灣電子商務暨創業聯誼會講師
  • Hahow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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