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撲克賭博罪成立嗎?談談德州撲克合法與否?

德州撲克賭博罪成立嗎?談談德州撲克合法與否?

新聞中屢屢出現德州撲克競技協會,以競技之名行賭博之實的案例。像是去年信義分局接獲舉報指稱,轄內松隆路一家博弈競技協會假博弈之名行賭博之實,在協會中擺設「德州撲克」賭桌,透過網路招攬會員,以籌碼換現金方式賭博財物。到底如何判斷競技協會是否存在掛羊頭賣狗肉的情形。德州撲克賭博罪成立嗎?今天貓董律師就幫各位梳理德州撲克的各方見解,來談談德州撲克合法與否?

我國刑法如何認定德州撲克是否成立賭博罪

我國刑法如何認定,德州撲克賭博罪成立與否?賭博罪的關鍵構成要件就是賭博行為,而賭博行為是指以偶然事實的發生與否決定輸贏的結果,具有不確定性或射倖性。其實射倖性在實務上的認定引發不小的爭議,因為會變成賭博的遊戲,有很大的機會都有一定的技巧。所以其實很少遊戲是完全取決於運氣,或完全取決於技巧,也因此賭博行為的認定存在較大的模糊概念。

目前我國通說則不區分「賭」與「博」,而認為賭博係指藉偶然之事實勝負,爭取財物得喪之遊戲。而所謂「偶然之事實」只要當事人主觀上於行為時不能預知者即可,不限定須為未來之事實,現在或過去已發生,但當事人間主觀上均不知結果者,亦屬偶然、不確定之事。且此偶然之事實輸贏可係取決於當事人間之競技(如下棋、麻將),亦可以他人、他物或自然事實之發生為標的(如跑馬、彩券、商品價格漲跌之預測)。而財物包括金錢、有經濟價值之物及財產上的利益,但行為人主觀上是否係以獲取財物為遊戲之目的,則非所問。相對於我國通說認為,賭博的行為,在客觀上包括了依憑偶然事實決定勝負結果的射倖行為,亦包括了需要當事人自身參與的競技行為二種內涵。就國內通說賭博行為客觀行為態樣無所不包,幾乎人民生活中的每一個決定,每一個動作都可以算是賭博,若社會對賭博行為之非難係奠基在僅憑藉運氣而僥倖得勝,長久以往將導致人們好逸惡勞的習慣而有害於社會的善良風俗,自然應排除對勝敗結果主要並非取決於偶然的運氣,而是仍需要依靠行為人本身的智力、遊戲技巧與判斷力之行為態樣,且也只有在行為人雙方均無法以自己的行為去影響勝負結果的情況下,才可以認為是有射倖性的存在(參見李美苓,論賭博行為之應罰性,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專業研究所碩士論文,頁61至65《2006年》)。

摘錄自實務見解

法院如何認定德州撲克是否成立賭博罪

由目前實務見解可以看到,法院著重於德州撲克牌局的規則,包括如何兌換籌碼加入牌局;籌碼是否可以直接兌換現金;德州撲克牌局決定輸贏的關鍵點等各方向,綜合評估德州撲克是否為賭博行為,也就是判斷德州撲克輸贏是否具有射倖性。所以並不能說德州撲克絕對不構成賭博罪,而是要個案依照證據判斷,否則就不會有本文最前面,有部分德州撲克協會被抓到假博弈之名行賭博之實的新聞了。

由上開德州撲克牌局之規則,玩家係以固定金額3000元兌換籌碼加入牌局,而總獎金之數額,即是視該場賽事加入之玩家人數計算,比賽時間2小時內,籌碼用罄即被淘汰,比賽結束前30分鐘,最多僅有2次再兌換籌碼入賽之機會,與一般賭博參與者係自行決定投入多少財物作為賭本,藉以投機取得更多財物之情形,已然有別;而各玩家取得獎金之數額,不僅受到總獎金之限制,且在比賽時間內進行多次牌局,綜合各局輸贏狀況,最終手上尚有籌碼之各玩家,按計分牌籌碼數之高低,依公式比例換算分配獎金,並非僅以單局之下注輸贏結果直接兌換現金,亦非單純以與報名時相同之兌換比例將籌碼換回現金,足見本案被告等所進行之牌局,固以偶然事實成就決定輸贏,然並非以此決定財物之得喪變更。況依被告戴興雄之供述,玩家名次尚可獲得全國排名積分的獎勵,中途棄賽者即便手中尚有籌碼,仍喪失獎金分配資格(偵字第3654號卷第267頁,原審易字卷第182至183頁),益徵本案賽事具有競技性質,而與前述「賭博財物」之定義不符。

取自實務見解

⒉本案德州撲克所進行之遊戲規則,係依靠參與之行為人本身的智力、注意力與判斷力之競技來決定勝負,非僅以荷官所發牌好壞之射倖性決定輸贏⑴依公訴意旨本案德州撲克玩法係荷官依序發派參與者各2張牌(holecards即手牌),並由小盲注、大盲注位子之賭客押盲注(Blind),依序由其餘賭客選擇棄牌(Fold)、跟注(Call)或加注(Raise),有時即使不看手牌,利用注意力使用所謂壓迫打法(Squeeze),即注意到有個很鬆(Loose)之玩家(參與次數很多的玩家)在前面位置加注,另一個玩家在你之前跟注這個加注,隨後可以使用反加注或全壓(Allin),藉使其他玩家棄牌而拿下這局勝利,即使連自己手牌都沒看,亦可贏得底池(Pot即每一個牌局裡眾玩家已押上的籌碼總額),此種不看牌而獲勝,憑藉是參與者之注意力及心理技巧,此與荷官所發給手牌好壞無關。此亦與一般牌類玩法不同,完全未開牌勝負已決。⑵再者,荷官發派公牌每一回合中,由賭客依其所持有手牌與公牌之組合,選擇過牌、棄牌、跟注或加注,均可使用加注或ALLIN之技巧,讓其他玩家誤以為拿到好牌而紛紛棄牌而取得勝利,並非每一牌局均會進行到最後亮牌(Showdown)階段,藉由互相比較牌面大小決定該局之輸贏,故此亦與荷官所發給手牌、公牌好壞無關。⑶依證人即蒐證員警曾耀輝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參與本案德州撲克蒐證時,不一定要開牌才能決定勝負,只要所有的人都不跟注、棄牌,唯一有喊注的那個人就赢了,也有沒透過開牌,就決定勝負的情況等語(見本院卷第248頁),益證本案德州撲克非僅以荷官所發牌好壞之射倖性決定輸贏。⒊本案德州撲克勝敗結果主要並非取決於荷官發牌偶然的運氣,而是需要依靠參與玩家本身的注意力、遊戲技巧與判斷力而決定牌局輸贏,並非無法以自己的行為去影響勝負結果的情況下

【德州撲克合法嗎】高等檢察署態度

高等檢察署在2023年初發布一則公告,發表德州撲克合法與否,以及德州撲克賭博罪成立與否之態度。高等檢察署認為縱使法院曾經做成無罪判決,但高等檢察署強調單一法院的無罪判決個案,並不具有拘束力,就此類犯罪行為仍會持續查緝。高等檢察署強調該法院認為無罪,主要是認為德州撲克賽事,參與者只能在牌局開始時的一段時間內繳交「參加費」,還必須要運用技術策略,透過多次的牌局才能決定勝負,所以雖然在遊戲規則層面仍帶有部分射倖性,但並非純然依賴機率,且每一賽局最終的籌碼數量,僅是用來決定名次的高低,最後決定參與者能兌換獎品的數量,仍是取決於名次的高低,並非直接將下注的金額兌換為現金,因此認為不符合《刑法》賭博罪之不法構成要件。

但是如前所述,判斷有無構成賭博行為的最主要關鍵點其實在於賭局的勝負是否是否具備射倖性,也就是是否倚賴機率,而無所謂射悻性的高低程度差異,而且如果認為需要運用技術與策略的就「並非純然依賴機率」而不算是賭博,那「麻將」、「梭哈」、「21點」難道不也是很需要技術嗎?因此,這樣的單一法院見解其實是有疑問的。如果賭博罪可以因為單一賭博玩法做如此歧異又寬鬆的解釋,那會不會造成賭博罪的規範發生逸脫,也是我們必須仔細思考的問題。

德州撲克賭博罪是否構成的其他輿論

貓董律師在梳理完德州撲克相關的檢調新聞後,發現德州撲克比賽被偵辦的機率還真不小,經過某德州撲克社團總計共有10幾個德州撲克協會遭到檢調單位偵辦,甚至或是起訴,可見德州撲克合法競技的道路一直都很辛苦。

德州撲克是否構成賭博罪也尚未形成穩定實務見解,況且每個案件的事實、證據都不相同,舉辦活動的方式、設計細節也可能因人而異,因此建議就德州撲克的賽事舉辦,務必要做好風險評估,必要時向專業律師諮詢,釐清實務見解所重視的環節,再來安排、設計德州撲克比賽的細節,以降低被偵辦或被定罪的風險。

德州撲克賭博罪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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