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交易被告詐欺洗錢,怎麼辦?
想投資虛擬貨幣,卻被騙反倒成了人頭帳戶、觸犯詐欺與洗錢防法,怎麼辦?
本文完整公開貓董律師承辦的 7 個真實案例,跨 5 個地方檢察署的真實不起訴處分書,解析檢方論述,與如何在偵查階段爭取不起訴。
↓ 若您已收到傳票或帳戶遭凍結,請點擊按鈕加 LINE 諮詢貓董律師。
一、為什麼「買幣、轉幣」會被當成洗錢?「製造金流斷點」是什麼?
因為錢一旦變成虛擬貨幣、再轉進電子錢包,金流的追查軌跡就斷了。檢方稱這個動作為「製造金流斷點」。
檢查官的標準論述長什麼樣
翻開這七份處分書,你會看到幾乎一模一樣的句型:
「依指示提領/將匯入款項轉匯購買虛擬貨幣,再移轉至指定之電子錢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去向及所在。」
換句話說,檢方不是在指控你「騙人」,而是指控你讓錢消失在追查視線之外。
為什麼虛擬貨幣特別容易被這樣認定?
檢方認為,把匯入的贓款拿去買虛擬貨幣,「足以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使檢警難以追緝」。
銀行帳戶之間的轉帳留有紀錄、可以圈存;一旦換成幣、轉進電子錢包,追查難度就完全不同。
這就是為什麼同樣是「幫忙轉一筆錢」,用銀行帳戶轉,可能只被認定為提供帳戶;一旦經手「買幣」這個動作,罪名往往升級為洗錢。
三種常見的涉案樣態
- 提供帳戶+依指示代買:帳戶收到款項,再照對方指示買幣、轉錢包。(本文案例 1、3、6、7)
- 只提供帳號資訊:連提款卡、密碼都沒給,仍被起訴。(案例 2、4)
- 個人幣商收款換幣:自己在做場外買賣,收到的台幣是贓款。
二、虛擬貨幣交易詐欺洗錢,可能被以哪些罪名偵辦?
實務上最常見的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併辦;若你只是交付帳戶、帳號,另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第22條。
| 項目 | 刑法 §339 I | 洗錢防制法 §19 I 後段 | 洗錢防制法 §22 |
|---|---|---|---|
| 罪名 | 詐欺取財 | 一般洗錢 | 無故交付帳戶、帳號 |
| 你被認為做了什麼 | 參與詐欺 | 把贓款換成幣、轉出,掩飾去向 | 把帳戶/帳號交給他人使用 |
| 辯護重點 | 有無犯意聯絡 | 有無不確定故意 | 有無正當理由/是否受騙 |
| 出現於本文案例 | 7 則全部 | 案例 1、3、7 | 案例 4 |
一個常見誤解:很多人以為「我只給帳號、沒給提款卡和密碼,應該不算」。
本文案例 2 與案例 4 都是「只交付帳號資訊」,仍被以詐欺與洗錢(或第22條)偵辦。
只提供帳號的完整法律風險,詳見:只提供帳號會變人頭帳戶嗎?
三、我實在「不知情」,但檢方為什麼說我有犯意?
檢方不需要證明你「明確知道」對方在詐騙。只要認定你可預見、卻仍不違背本意,就可能成立「不確定故意」。
檢方的完整論述
高雄地檢的處分書寫得最直白:
「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作為匯入款項使用,該帳戶可能成為實施財產犯罪之工具,且將匯入帳戶內之款項轉匯購買虛擬貨幣再轉至指定之電子錢包,可能係為隱匿贓款而構成洗錢行為,竟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縱生此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意……」
新竹地檢則進一步描述:
「可預見將匯入其所提供帳戶內之詐欺犯罪所得購買虛擬貨幣,係參與詐欺取財犯罪,足以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使檢警難以追緝……竟仍基於縱使因此參與……仍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
看懂這兩段,你就知道要反駁的是什麼:不是「我不知道」,而是「我連想都沒想到,而且我確實沒有『不違背本意』的心態」。
有利/不利證據對照清單
| 傾向「欠缺不確定故意」 | 傾向「有不確定故意」 |
|---|---|
| 未收取任何報酬或對價 | 收取對價、按件抽成 |
| 自己也是同一詐騙的被害人 | 短期內反覆多次操作 |
| 發現異常後立即報警、掛失 | 被銀行、警方或家人提醒仍照做 |
| 保留完整對話,可還原受騙脈絡 | 拆單、分散金額規避查核 |
| 有補救行為(例如將餘額匯還被害人) | 使用詐騙話術、參與招募他人 |
四、7 則貓董律師承辦的虛擬貨幣交易被告詐欺洗錢, 獲得不起訴處分的真實案例
以下 7 則均經當事人同意後去識別化揭露,橫跨苗栗、高雄、彰化、新北、新竹五個地方檢察署。它們的共同點不是運氣,而是在偵查階段就把「欠缺犯意」用證據講清楚。
所有案例經當事人同意後去識別化揭露。個案事實、證據與情節不同,處分結果亦不相同,不對任何個案結果作出承諾。
案例 1|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帳戶→提領→買幣→轉錢包
事實輪廓
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移送:當事人將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提供予不詳詐騙份子使用。該集團另以 LINE 暱稱「阿峰苓雅區」向被害人佯稱,可透過「Trump PRO 網站」投資獲利,被害人陷於錯誤,先後匯入合計約 5 萬元。當事人依指示提領後,於其幣託帳戶購入泰達幣,再移轉至指定之電子錢包。
檢方怎麼說
以此製造資金斷點,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
結果:不起訴處分
這則告訴你什麼
這是虛擬貨幣詐騙的標準劇本:提領、買泰達幣、轉電子錢包。你有提、買、轉,就會被檢方視為幫助洗錢。

案例 2|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只給帳號,沒給提款卡,一樣被訴
事實輪廓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移送:當事人透過 LINE,將其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的帳號資訊,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 暱稱「聽風沉辭」之詐欺集團成員。該集團對多名被害人施用詐術,款項匯入後,當事人依指示將款項匯出購買虛擬貨幣,並轉入對方指定之電子錢包。告訴人發覺遭騙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
檢方怎麼說
檢警主張當事人「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作為匯入款項使用,該帳戶可能成為實施財產犯罪之工具……竟基於縱生此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意」。
結果:不起訴處分
這則告訴你什麼
破除「我只給帳號應該沒事」的僥倖。本案當事人並未交付存摺、提款卡或密碼,只用 LINE 傳了一組帳號,仍被以詐欺與洗錢偵辦。真正救回他的,不是「我沒給卡」,而是欠缺不確定故意的舉證。

案例 3|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網路交友變虛擬貨幣詐騙
事實輪廓
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移送:當事人提供其名下中華郵政帳戶之帳號,供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可欣」匯款使用。「可欣」所屬詐欺集團以詐術使多名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入款項,當事人再依指示,將匯入款項購買虛擬貨幣後轉至指定之錢包地址。
檢方怎麼說
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
關鍵——檢察官援引的法律基礎
處分書明白揭示三層邏輯:
-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 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 上開意旨,並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決先例可資參照。
結果:不起訴處分(選任辯護人:王心婕律師)
這則告訴你什麼
它把「不起訴」背後的法律地基攤開來給你看。檢察官不是同情你,而是因為卷內缺乏足以認定你有犯意的積極證據。 所以辯護的核心從來不是訴苦,而是讓積極證據不足這件事被看見。
本案例經當事人同意後去識別化揭露。個案事實、證據與情節不同,處分結果亦不相同,本所不對任何個案結果作出承諾。
案例 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網戀 →自己先被騙 →幫忙買 USDT
事實輪廓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移送。處分書逐項記載:交付帳戶之方式為「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帳號」,交付之帳戶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告訴人,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該帳戶。涉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22條等罪嫌。
當事人的辯解
當事人堅決否認犯行,辯稱:伊在交友軟體上認識「婷」,「婷」要求伊去投資虛擬貨幣,基於對她的信任,伊投資 70 多萬元;其後「婷」要伊幫忙購買虛擬貨幣 USDT,說有一筆錢要匯款給伊,要伊提供帳號。伊驚覺遭詐騙,至彰化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報案,並提出該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為據。
檢方審酌之有利事證
處分書載明,檢察官觀諸當事人提出之對話紀錄、當事人作為被害人之警詢筆錄,以及前述報案證明單。
結果:不起訴處分
這則告訴你什麼
這是「感情詐騙 → 人頭帳戶」最常見的一條路徑:先付出感情,再付出七十多萬,最後連帳號都交出去。當事人做對的兩件事——驚覺受騙後立刻報案取得證明單、完整保留對話紀錄——成為檢方審酌的核心。

案例 5|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投資虛擬貨幣被騙+成為詐欺犯!
事實輪廓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當事人與告訴人因網路投資虛擬貨幣而相識。告訴人指控,當事人以暱稱「社長」在 LINE 群組中佯稱可代為操作投資虛擬貨幣、投資報酬率可達 150%,致其陷於錯誤,先後自其位於美國的幣安帳戶轉出 45,000 USDT(約新臺幣 144 萬元) 至當事人之幣安帳戶;當事人其後向告訴人表示投資虧損。
檢方怎麼說
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關鍵——檢察官援引的法律基礎
處分書指出: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並引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
結果:不起訴處分
這則告訴你什麼
被指控,不等於有罪;告訴人說了什麼,也不等於事實。刑事程序要求的是補強證據。這個原則在虛擬貨幣案件中尤其重要——鏈上轉帳紀錄能證明「幣轉過去了」,卻不能證明「當初說了什麼」。

案例 6|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帳戶→收款→買幣→轉錢包
事實輪廓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移送:當事人將其申辦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帳號提供予詐騙集團。該集團向告訴人佯稱可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先後匯入 2 萬元、2 萬 4 千元、2 萬 7 千元。當事人旋依指示,轉匯 5 萬元購買虛擬貨幣,再將虛擬貨幣移轉至該集團指定之電子錢包。
檢方怎麼說
「可預見將匯入其所提供帳戶內之詐欺犯罪所得購買虛擬貨幣,係參與詐欺取財犯罪,足以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使檢警難以追緝,而有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虞,竟仍基於縱使因此參與詐欺取財、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製造金流斷點,仍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
結果:不起訴處分
這則告訴你什麼
把檢方的推論拆開來看,它其實是一條鏈:你提供帳戶 → 你的帳戶被拿去收贓款 → 你去買幣 → 你應該預見會遮斷金流 →你還轉了電子錢包 → 你仍然做了→ 所以你有不確定故意。
貓董律師辯護要做的,是打斷這條鏈的其中一環。而最有效的斷點,往往落在「你當時的處境,使你根本無從預見」。

案例 7|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投資虛擬貨幣被騙逾 130 萬
事實輪廓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移送:當事人將其申設之連線商業銀行帳戶,提供予詐欺集團作為收取及轉帳贓款使用。該集團透過 Instagram 與 LINE,向告訴人進行虛擬貨幣假投資詐騙,告訴人陷於錯誤,先後匯入 1 萬元、1 萬元、12 萬元。當事人再轉出 8 萬元購買虛擬貨幣,依指示轉入指定電子錢包。
兩項決定性事實
- 當事人本身,也是同一場虛擬貨幣假投資詐騙的被害人——處分書載明,其自陳受騙金額逾新臺幣 131 萬元。
- 本案帳戶遭警示後,仍有餘額約 6 萬元,已透過銀行逕行匯還告訴人。
檢方怎麼說
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
結果:不起訴處分
這則告訴你什麼
被害人與被告,可以是同一個人。這名當事人先被騙走一百三十多萬,接著被要求「幫忙操作」,於是帳戶成了金流的一站,自己也成了被告。
而他做對的第二件事,同樣關鍵:帳戶被警示後,他沒有放任那筆餘額,而是讓它回到被害人手上。在偵查中,這種主動補救的行為,份量遠比一句「我不知情」重得多。

五、虛擬貨幣交易被告詐欺洗錢,如何爭取不起訴的關鍵?
從上面7 則案例總結,不起訴不是運氣,是把四件事用證據講清楚——而且越早越好。
| 要素 | 具體表現 | 對應案例 |
|---|---|---|
| ① 自己也是被害人,且有報案紀錄 | 驚覺受騙後立即報案,取得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 4、7 |
| ② 完整對話紀錄,可還原受騙脈絡 | 檢方明確審酌當事人提出之對話紀錄與其被害人身分之警詢筆錄 | 4 |
| ③ 未獲報酬、無異常獲利 | 卷內未見對價 | 1、2、3、6 |
| ④ 發現異常後的補救行為 | 帳戶警示後,主動將餘額匯還告訴人 | 7 |
你還能做的,是第②項與第④項。第①項(你是不是也被騙)與第③項(有沒有拿錢)已成事實,改不了。
但對話紀錄還在不在、補救行為做不做——這兩件事,現在就在你手上。
所以請記住兩句話:不要刪對話、不要封鎖對方;不要因為害怕就對帳戶餘額放著不管。
六、收到傳票、帳戶被凍結,第一時間該做什麼?
偵查階段就是爭取不起訴的黃金期——本文七則案例,全部都在這個階段結束。
第一步:立刻停止一切依指示的操作
不要再買幣、再轉帳、再匯出任何一筆錢,也不要依對方要求「補一筆保證金把事情處理好」。
第二步:什麼都別刪
- 完整對話紀錄(含對方暱稱、帳號、群組)
- 銀行交易明細
- 虛擬貨幣交易序號(TXID)與錢包地址
- 若你也曾報案,務必保留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害怕而刪掉對話,是這類案件中最常見、也最致命的錯誤。 案例 4 之所以能爭取到不起訴,正是因為對話紀錄還在。
第三步:首次筆錄前先諮詢律師
警察會問「你有沒有把帳戶給別人用」「你知不知道那是詐騙的錢」。「應該知道吧」「我有想過會不會有問題」這類回答,會被寫進卷宗,成為「不確定故意」的證據。
第四步:處理帳戶被警示的問題
八、虛擬貨幣交易被告詐欺洗錢常見問題(FAQ)
幫別人把匯進來的錢買成 USDT 再轉出,會犯什麼罪?
實務上常被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偵辦;若你只是交付帳戶、帳號,另可能涉及第22條。關鍵在於你是否具有「不確定故意」。
我自己也被騙了,還會被起訴嗎?
可能會被列為被告,但這正是最重要的有利事證之一。本文案例 7 的當事人自身受騙逾 131 萬元,最終獲不起訴處分。重點是要有報案紀錄與完整證據。
我沒拿到任何報酬,也算洗錢嗎?
有無報酬會強烈影響「是否知情」的認定,但不必然免除追訴。本文多則案例的當事人均未獲對價,仍先被以詐欺、洗錢偵辦,經爭取後始獲不起訴。
什麼是「不確定故意」?
指你可預見行為可能造成不法結果,卻仍不違背本意而為之。檢方不需證明你明確知道,只要能推論你「覺得可能有問題但不在乎」。
只提供帳號、沒給提款卡,也有事嗎?
有可能。本文案例 2、4 都只交付了帳號資訊,仍被偵辦。
貓董律師提醒
虛擬貨幣案件最殘酷的地方,是當事人往往同時是被害人。先被假投資騙走積蓄,再被要求「幫忙操作一下」,於是帳戶成了金流的一站,自己也成了被告。
而這類案件最常見的致命錯誤,也總是同樣三件:因為害怕而刪掉對話、獨自去做筆錄說錯話、以及放棄了本來可以補救的部分。
七則不起訴處分書告訴我們的,其實是同一件事:被騙不等於有罪,但你必須及時、正確地把它證明出來。 越早行動,能爭取的空間越大。
在最慌亂無助的時刻,
陪你走出警示帳戶與詐欺案件
以下為委任貓董律師處理警示帳戶、詐欺案件的當事人真實心聲。從整理證據、陪同筆錄到爭取不起訴處分,每一步都不讓你獨自面對。
我在 IG 認識朋友後接觸投資,才發現遇到詐騙,還因為幫忙買幣處理金流,帳戶被警示凍結、變成案件關係人,那段時間真的非常焦慮無助。很感謝貓董律師協助我整理證據、釐清案情,耐心陪我面對後續程序,最後順利獲得不起訴處分,收到結果那一刻真的鬆了一口氣。
我一時輕信把帳號出租給別人,原以為只是賺點外快,沒想到牽扯進詐欺案件、帳戶被凍結。收到通知去警局做筆錄時非常慌張,壓力大到每天睡不好。幸好有貓董律師協助我整理事情經過、陪我面對後續程序,也讓我知道該怎麼正確說明情況,心情才慢慢穩定下來。
總算能好好睡覺了。一年前遇到網路感情詐騙,不但損失積蓄二、三十萬,帳戶被凍結還變成警示戶。去警局作筆錄時,機關槍式的問法讓我很緊張焦慮,至今想到手還會發抖。感謝這段時間有貓董律師的協助,幫我解除警示帳戶,真的很謝謝她。
因為透過 LINE 交友,我不慎落入投資型詐騙陷阱,損失高達三千多萬元。我生活單純、從未有過司法經驗,案發後不僅被列為相關人,還收到多方提告通知,身心狀態幾乎崩潰,半年以上都處在焦慮失眠中。很感謝貓董律師了解案件後迅速判斷出我其實是受害者,積極協助整理事證、釐清責任歸屬,最終成功爭取到不起訴處分,讓我終於能慢慢放下心中的重擔。
我在交友軟體上認識一位朋友,他熱心介紹我做虛擬貨幣投資,後來帳戶突然被大筆金額轉出轉入、遭到凍結。去警局做筆錄時,施壓性的提問讓我很緊張擔心,至今想起來仍身心受怕。感謝有貓董律師的大力協助,幫我獲得不起訴處分並解除警示帳戶,讓我可以放下心中的大石頭。
我遇上假檢警詐騙,在對方一步步誘導下誤以為自己涉案,需要配合監管調查,帳戶因此被列為警示帳戶,生活瞬間陷入混亂。我透過網路搜尋找到貓董律師,諮詢過程中清楚說明並分析後續方向,讓我安心很多。在律師協助下順利取得不起訴處分,很感謝在最慌亂無助時遇到願意認真協助、給予專業建議的律師。
*以上為當事人於案件結束後提供之真實回饋,為保護隱私已採匿名呈現。個案結果將依事實、證據與具體情節而有所不同,不代表任何案件之必然結果或保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