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交易被告詐欺洗錢?7 則不起訴案例解析

虛擬貨幣交易被告詐欺洗錢,怎麼辦?想投資,依對方指示把匯入的錢買成 USDT 轉出,反而變成人頭帳戶、觸犯詐欺與洗錢防法。本文完整公開貓董律師承辦的 7 則真實不起訴處分書,解析檢方論述,與如何在偵查階段爭取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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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交易被告詐欺洗錢,怎麼辦?

想投資虛擬貨幣,卻被騙反倒成了人頭帳戶、觸犯詐欺與洗錢防法,怎麼辦?

本文完整公開貓董律師承辦的 7 個真實案例,跨 5 個地方檢察署的真實不起訴處分書,解析檢方論述,與如何在偵查階段爭取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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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什麼「買幣、轉幣」會被當成洗錢?「製造金流斷點」是什麼?

因為錢一旦變成虛擬貨幣、再轉進電子錢包,金流的追查軌跡就斷了。檢方稱這個動作為「製造金流斷點」。

檢查官的標準論述長什麼樣

翻開這七份處分書,你會看到幾乎一模一樣的句型:

「依指示提領/將匯入款項轉匯購買虛擬貨幣,再移轉至指定之電子錢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去向及所在。」

換句話說,檢方不是在指控你「騙人」,而是指控你讓錢消失在追查視線之外

為什麼虛擬貨幣特別容易被這樣認定?

檢方認為,把匯入的贓款拿去買虛擬貨幣,「足以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使檢警難以追緝」

銀行帳戶之間的轉帳留有紀錄、可以圈存;一旦換成幣、轉進電子錢包,追查難度就完全不同。

這就是為什麼同樣是「幫忙轉一筆錢」,用銀行帳戶轉,可能只被認定為提供帳戶;一旦經手「買幣」這個動作,罪名往往升級為洗錢。

三種常見的涉案樣態

  1. 提供帳戶+依指示代買:帳戶收到款項,再照對方指示買幣、轉錢包。(本文案例 1、3、6、7)
  2. 只提供帳號資訊:連提款卡、密碼都沒給,仍被起訴。(案例 2、4)
  3. 個人幣商收款換幣:自己在做場外買賣,收到的台幣是贓款。

二、虛擬貨幣交易詐欺洗錢,可能被以哪些罪名偵辦?

實務上最常見的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併辦;若你只是交付帳戶、帳號,另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第22條。

項目刑法 §339 I洗錢防制法 §19 I 後段洗錢防制法 §22
罪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無故交付帳戶、帳號
你被認為做了什麼參與詐欺把贓款換成幣、轉出,掩飾去向把帳戶/帳號交給他人使用
辯護重點有無犯意聯絡有無不確定故意有無正當理由/是否受騙
出現於本文案例7 則全部案例 1、3、7案例 4

一個常見誤解:很多人以為「我只給帳號、沒給提款卡和密碼,應該不算」。

本文案例 2 與案例 4 都是「只交付帳號資訊」,仍被以詐欺與洗錢(或第22條)偵辦。

只提供帳號的完整法律風險,詳見:只提供帳號會變人頭帳戶嗎?


三、我實在「不知情」,但檢方為什麼說我有犯意?

檢方不需要證明你「明確知道」對方在詐騙。只要認定你可預見、卻仍不違背本意,就可能成立「不確定故意」。

檢方的完整論述

高雄地檢的處分書寫得最直白:

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作為匯入款項使用,該帳戶可能成為實施財產犯罪之工具,且將匯入帳戶內之款項轉匯購買虛擬貨幣再轉至指定之電子錢包,可能係為隱匿贓款而構成洗錢行為,竟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縱生此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意……」

新竹地檢則進一步描述:

可預見將匯入其所提供帳戶內之詐欺犯罪所得購買虛擬貨幣,係參與詐欺取財犯罪,足以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使檢警難以追緝……竟仍基於縱使因此參與……仍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

看懂這兩段,你就知道要反駁的是什麼:不是「我不知道」,而是「我連想都沒想到,而且我確實沒有『不違背本意』的心態」。

有利/不利證據對照清單

傾向「欠缺不確定故意」傾向「有不確定故意」
未收取任何報酬或對價收取對價、按件抽成
自己也是同一詐騙的被害人短期內反覆多次操作
發現異常後立即報警、掛失被銀行、警方或家人提醒仍照做
保留完整對話,可還原受騙脈絡拆單、分散金額規避查核
有補救行為(例如將餘額匯還被害人)使用詐騙話術、參與招募他人

四、7 則貓董律師承辦的虛擬貨幣交易被告詐欺洗錢, 獲得不起訴處分的真實案例

以下 7 則均經當事人同意後去識別化揭露,橫跨苗栗、高雄、彰化、新北、新竹五個地方檢察署。它們的共同點不是運氣,而是在偵查階段就把「欠缺犯意」用證據講清楚

所有案例經當事人同意後去識別化揭露。個案事實、證據與情節不同,處分結果亦不相同,不對任何個案結果作出承諾。


案例 1|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帳戶→提領→買幣→轉錢包

事實輪廓
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移送:當事人將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提供予不詳詐騙份子使用。該集團另以 LINE 暱稱「阿峰苓雅區」向被害人佯稱,可透過「Trump PRO 網站」投資獲利,被害人陷於錯誤,先後匯入合計約 5 萬元。當事人依指示提領後,於其幣託帳戶購入泰達幣,再移轉至指定之電子錢包。

檢方怎麼說
以此製造資金斷點,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

結果不起訴處分

這則告訴你什麼
這是虛擬貨幣詐騙的標準劇本:提領、買泰達幣、轉電子錢包。你有提、買、轉,就會被檢方視為幫助洗錢。

Line Album 虛擬貨幣不起訴案例 260706 1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案例 2|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只給帳號,沒給提款卡,一樣被訴

事實輪廓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移送:當事人透過 LINE,將其名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的帳號資訊,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 暱稱「聽風沉辭」之詐欺集團成員。該集團對多名被害人施用詐術,款項匯入後,當事人依指示將款項匯出購買虛擬貨幣,並轉入對方指定之電子錢包。告訴人發覺遭騙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

檢方怎麼說
檢警主張當事人「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作為匯入款項使用,該帳戶可能成為實施財產犯罪之工具……竟基於縱生此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意」。

結果不起訴處分

這則告訴你什麼
破除「我只給帳號應該沒事」的僥倖。本案當事人並未交付存摺、提款卡或密碼,只用 LINE 傳了一組帳號,仍被以詐欺與洗錢偵辦。真正救回他的,不是「我沒給卡」,而是欠缺不確定故意的舉證。

Line Album 虛擬貨幣不起訴案例 260706 2

案例 3|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網路交友變虛擬貨幣詐騙

事實輪廓
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移送:當事人提供其名下中華郵政帳戶之帳號,供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可欣」匯款使用。「可欣」所屬詐欺集團以詐術使多名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入款項,當事人再依指示,將匯入款項購買虛擬貨幣後轉至指定之錢包地址。

檢方怎麼說
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

關鍵——檢察官援引的法律基礎
處分書明白揭示三層邏輯:

  1.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2. 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3. 上開意旨,並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決先例可資參照。

結果不起訴處分(選任辯護人:王心婕律師)

這則告訴你什麼
它把「不起訴」背後的法律地基攤開來給你看。檢察官不是同情你,而是因為卷內缺乏足以認定你有犯意的積極證據。 所以辯護的核心從來不是訴苦,而是讓積極證據不足這件事被看見

本案例經當事人同意後去識別化揭露。個案事實、證據與情節不同,處分結果亦不相同,本所不對任何個案結果作出承諾。


案例 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網戀 →自己先被騙 →幫忙買 USDT

事實輪廓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移送。處分書逐項記載:交付帳戶之方式為「以通訊軟體 LINE 傳送帳號」,交付之帳戶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告訴人,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該帳戶。涉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22條等罪嫌。

當事人的辯解
當事人堅決否認犯行,辯稱:伊在交友軟體上認識「婷」,「婷」要求伊去投資虛擬貨幣,基於對她的信任,伊投資 70 多萬元;其後「婷」要伊幫忙購買虛擬貨幣 USDT,說有一筆錢要匯款給伊,要伊提供帳號。伊驚覺遭詐騙,至彰化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報案,並提出該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為據。

檢方審酌之有利事證
處分書載明,檢察官觀諸當事人提出之對話紀錄當事人作為被害人之警詢筆錄,以及前述報案證明單。

結果不起訴處分

這則告訴你什麼
這是「感情詐騙 → 人頭帳戶」最常見的一條路徑:先付出感情,再付出七十多萬,最後連帳號都交出去。當事人做對的兩件事——驚覺受騙後立刻報案取得證明單、完整保留對話紀錄——成為檢方審酌的核心。

Line Album 虛擬貨幣不起訴案例 260706 4

案例 5|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投資虛擬貨幣被騙+成為詐欺犯!

事實輪廓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當事人與告訴人因網路投資虛擬貨幣而相識。告訴人指控,當事人以暱稱「社長」在 LINE 群組中佯稱可代為操作投資虛擬貨幣、投資報酬率可達 150%,致其陷於錯誤,先後自其位於美國的幣安帳戶轉出 45,000 USDT(約新臺幣 144 萬元) 至當事人之幣安帳戶;當事人其後向告訴人表示投資虧損。

檢方怎麼說
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關鍵——檢察官援引的法律基礎
處分書指出: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並引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

結果不起訴處分

這則告訴你什麼
被指控,不等於有罪;告訴人說了什麼,也不等於事實。刑事程序要求的是補強證據。這個原則在虛擬貨幣案件中尤其重要——鏈上轉帳紀錄能證明「幣轉過去了」,卻不能證明「當初說了什麼」。

Line Album 虛擬貨幣不起訴案例 260706 5

案例 6|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帳戶→收款→買幣→轉錢包

事實輪廓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移送:當事人將其申辦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帳號提供予詐騙集團。該集團向告訴人佯稱可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先後匯入 2 萬元、2 萬 4 千元、2 萬 7 千元。當事人旋依指示,轉匯 5 萬元購買虛擬貨幣,再將虛擬貨幣移轉至該集團指定之電子錢包。

檢方怎麼說

可預見將匯入其所提供帳戶內之詐欺犯罪所得購買虛擬貨幣,係參與詐欺取財犯罪,足以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使檢警難以追緝,而有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虞,竟仍基於縱使因此參與詐欺取財、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製造金流斷點,仍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

結果不起訴處分

這則告訴你什麼
把檢方的推論拆開來看,它其實是一條鏈:你提供帳戶 → 你的帳戶被拿去收贓款 → 你去買幣 → 你應該預見會遮斷金流 →你還轉了電子錢包 → 你仍然做了→ 所以你有不確定故意。

貓董律師辯護要做的,是打斷這條鏈的其中一環。而最有效的斷點,往往落在「你當時的處境,使你根本無從預見」。

Line Album 虛擬貨幣不起訴案例 260706 6

案例 7|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投資虛擬貨幣被騙逾 130 萬

事實輪廓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移送:當事人將其申設之連線商業銀行帳戶,提供予詐欺集團作為收取及轉帳贓款使用。該集團透過 Instagram 與 LINE,向告訴人進行虛擬貨幣假投資詐騙,告訴人陷於錯誤,先後匯入 1 萬元、1 萬元、12 萬元。當事人再轉出 8 萬元購買虛擬貨幣,依指示轉入指定電子錢包。

兩項決定性事實

  1. 當事人本身,也是同一場虛擬貨幣假投資詐騙的被害人——處分書載明,其自陳受騙金額逾新臺幣 131 萬元
  2. 本案帳戶遭警示後,仍有餘額約 6 萬元,已透過銀行逕行匯還告訴人。

檢方怎麼說
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

結果不起訴處分

這則告訴你什麼
被害人與被告,可以是同一個人。這名當事人先被騙走一百三十多萬,接著被要求「幫忙操作」,於是帳戶成了金流的一站,自己也成了被告。

而他做對的第二件事,同樣關鍵:帳戶被警示後,他沒有放任那筆餘額,而是讓它回到被害人手上。在偵查中,這種主動補救的行為,份量遠比一句「我不知情」重得多。

Line Album 虛擬貨幣不起訴案例 260706 7

五、虛擬貨幣交易被告詐欺洗錢,如何爭取不起訴的關鍵?

從上面7 則案例總結,不起訴不是運氣,是把四件事用證據講清楚——而且越早越好

要素具體表現對應案例
① 自己也是被害人,且有報案紀錄驚覺受騙後立即報案,取得受(處)理案件證明單4、7
② 完整對話紀錄,可還原受騙脈絡檢方明確審酌當事人提出之對話紀錄與其被害人身分之警詢筆錄4
③ 未獲報酬、無異常獲利卷內未見對價1、2、3、6
④ 發現異常後的補救行為帳戶警示後,主動將餘額匯還告訴人7
虛擬貨幣交易被告詐欺洗錢,爭取不起訴的關鍵

你還能做的,是第②項與第④項。第①項(你是不是也被騙)與第③項(有沒有拿錢)已成事實,改不了。

對話紀錄還在不在、補救行為做不做——這兩件事,現在就在你手上。

所以請記住兩句話:不要刪對話、不要封鎖對方;不要因為害怕就對帳戶餘額放著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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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收到傳票、帳戶被凍結,第一時間該做什麼?

偵查階段就是爭取不起訴的黃金期——本文七則案例,全部都在這個階段結束。

第一步:立刻停止一切依指示的操作

不要再買幣、再轉帳、再匯出任何一筆錢,也不要依對方要求「補一筆保證金把事情處理好」。

第二步:什麼都別刪

  • 完整對話紀錄(含對方暱稱、帳號、群組)
  • 銀行交易明細
  • 虛擬貨幣交易序號(TXID)與錢包地址
  • 若你也曾報案,務必保留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害怕而刪掉對話,是這類案件中最常見、也最致命的錯誤。 案例 4 之所以能爭取到不起訴,正是因為對話紀錄還在。

第三步:首次筆錄前先諮詢律師

警察會問「你有沒有把帳戶給別人用」「你知不知道那是詐騙的錢」。「應該知道吧」「我有想過會不會有問題」這類回答,會被寫進卷宗,成為「不確定故意」的證據。

第四步:處理帳戶被警示的問題

警示帳戶解除流程 → 警示帳戶解除全攻略|告誡戶與訴願 → 告誡戶解除

虛擬貨幣詐騙自救:錢拿得回來嗎?律師拆解追回 4 大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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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虛擬貨幣交易被告詐欺洗錢常見問題(FAQ)

幫別人把匯進來的錢買成 USDT 再轉出,會犯什麼罪?

實務上常被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偵辦;若你只是交付帳戶、帳號,另可能涉及第22條。關鍵在於你是否具有「不確定故意」。

我自己也被騙了,還會被起訴嗎?

可能會被列為被告,但這正是最重要的有利事證之一。本文案例 7 的當事人自身受騙逾 131 萬元,最終獲不起訴處分。重點是要有報案紀錄與完整證據。

我沒拿到任何報酬,也算洗錢嗎?

有無報酬會強烈影響「是否知情」的認定,但不必然免除追訴。本文多則案例的當事人均未獲對價,仍先被以詐欺、洗錢偵辦,經爭取後始獲不起訴。

什麼是「不確定故意」?

指你可預見行為可能造成不法結果,卻仍不違背本意而為之。檢方不需證明你明確知道,只要能推論你「覺得可能有問題但不在乎」。

只提供帳號、沒給提款卡,也有事嗎?

有可能。本文案例 2、4 都只交付了帳號資訊,仍被偵辦。


貓董律師提醒

虛擬貨幣案件最殘酷的地方,是當事人往往同時是被害人。先被假投資騙走積蓄,再被要求「幫忙操作一下」,於是帳戶成了金流的一站,自己也成了被告。

而這類案件最常見的致命錯誤,也總是同樣三件:因為害怕而刪掉對話、獨自去做筆錄說錯話、以及放棄了本來可以補救的部分。

七則不起訴處分書告訴我們的,其實是同一件事:被騙不等於有罪,但你必須及時、正確地把它證明出來。 越早行動,能爭取的空間越大。

真實當事人回饋

在最慌亂無助的時刻,
陪你走出警示帳戶與詐欺案件

以下為委任貓董律師處理警示帳戶、詐欺案件的當事人真實心聲。從整理證據、陪同筆錄到爭取不起訴處分,每一步都不讓你獨自面對。

IG 交友・投資詐騙 獲不起訴處分

我在 IG 認識朋友後接觸投資,才發現遇到詐騙,還因為幫忙買幣處理金流,帳戶被警示凍結、變成案件關係人,那段時間真的非常焦慮無助。很感謝貓董律師協助我整理證據、釐清案情,耐心陪我面對後續程序,最後順利獲得不起訴處分,收到結果那一刻真的鬆了一口氣。

小栗當事人
帳戶出租・涉入詐欺 陪同筆錄・釐清責任

我一時輕信把帳號出租給別人,原以為只是賺點外快,沒想到牽扯進詐欺案件、帳戶被凍結。收到通知去警局做筆錄時非常慌張,壓力大到每天睡不好。幸好有貓董律師協助我整理事情經過、陪我面對後續程序,也讓我知道該怎麼正確說明情況,心情才慢慢穩定下來。

李小姐當事人
網路感情詐騙 解除警示帳戶

總算能好好睡覺了。一年前遇到網路感情詐騙,不但損失積蓄二、三十萬,帳戶被凍結還變成警示戶。去警局作筆錄時,機關槍式的問法讓我很緊張焦慮,至今想到手還會發抖。感謝這段時間有貓董律師的協助,幫我解除警示帳戶,真的很謝謝她。

花小姐當事人
LINE 交友・投資詐騙 獲不起訴處分

因為透過 LINE 交友,我不慎落入投資型詐騙陷阱,損失高達三千多萬元。我生活單純、從未有過司法經驗,案發後不僅被列為相關人,還收到多方提告通知,身心狀態幾乎崩潰,半年以上都處在焦慮失眠中。很感謝貓董律師了解案件後迅速判斷出我其實是受害者,積極協助整理事證、釐清責任歸屬,最終成功爭取到不起訴處分,讓我終於能慢慢放下心中的重擔。

阿樹當事人
交友軟體・虛擬貨幣投資 不起訴・解除警示

我在交友軟體上認識一位朋友,他熱心介紹我做虛擬貨幣投資,後來帳戶突然被大筆金額轉出轉入、遭到凍結。去警局做筆錄時,施壓性的提問讓我很緊張擔心,至今想起來仍身心受怕。感謝有貓董律師的大力協助,幫我獲得不起訴處分並解除警示帳戶,讓我可以放下心中的大石頭。

海豹當事人
假檢警詐騙 獲不起訴處分

我遇上假檢警詐騙,在對方一步步誘導下誤以為自己涉案,需要配合監管調查,帳戶因此被列為警示帳戶,生活瞬間陷入混亂。我透過網路搜尋找到貓董律師,諮詢過程中清楚說明並分析後續方向,讓我安心很多。在律師協助下順利取得不起訴處分,很感謝在最慌亂無助時遇到願意認真協助、給予專業建議的律師。

陳先生當事人

*以上為當事人於案件結束後提供之真實回饋,為保護隱私已採匿名呈現。個案結果將依事實、證據與具體情節而有所不同,不代表任何案件之必然結果或保證。

貓董律師|形象照
貓董律師|王心婕

貓董律師專長與成功案例

貓董律師-王心婕律師

專長:

  • 警示帳戶解除
  • 告誡戶解除
  • 虛擬貨幣詐騙辯護
  • 洗錢防制法案件

實績案例:

  • 撤銷告誡 28 件
  • 詐欺不起訴成功解除警示帳戶 28件
  • 案例更新至:2026年3月

相關經歷與講座:

  • 銀行法吸金律師、組織犯罪律師
  • 台灣虛擬通貨反洗錢協會理事
  • 多次受邀至遠東銀行演講虛擬貨幣法律
  • Tesa台灣電子商務暨創業聯誼會講師
  • Hahow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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