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說出車禍領不了錢,借帳戶幫收款卻變人頭帳戶,幫助詐欺不起訴成功案例|貓董律師

「我出車禍了,錢包也不見,現在領不了錢——之前有人要還我一筆錢,你能不能先幫我收一下,再拿給我?」

提出這個請求的,不是什麼網路上的陌生人,而是他認識一年多的朋友。兩人一起吃過飯、打過遊戲,交情擺在那裡。朋友開口、理由聽起來也合情合理,他沒多想就答應了:用自己的帳戶幫忙收了那筆錢,收到之後再原封不動轉還給朋友。

他不知道的是,那筆「別人要還的錢」,其實是兩名被害人在社群平台上被假租手機、假售演唱會門票騙走的款項。錢一流進他的帳戶,他就成了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被以幫助詐欺、幫助洗錢偵辦。一個幫朋友忙的舉動,把他推上了被告席。

這個案子和多數人頭帳戶案最不一樣的地方,就在這裡——騙他的不是詐團,是他信任的朋友。也正是這一點,成了整個案子翻轉的關鍵。

檢方一開始的看法:他「應該要預見」帳戶會被拿去詐騙

警方移送的理由是:被告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應該能預見金融帳戶是個人信用與財產的重要表徵,隨意交給他人可能被拿去當詐騙收款工具,卻仍把帳戶交了出去,因此認為他涉犯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的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第 1 項後段的幫助洗錢罪。

換句話說,檢警一開始的假設是:就算你說你不知情,你「也該想到」。要推翻這個假設,得回答一個問題——當開口的是你信任多年的朋友,你還會像對陌生人那樣戒備嗎?

讓案子翻轉的,是「這是朋友,不是陌生人」

被告自始堅決否認犯行,把整件事的來龍去脈講得很清楚:是朋友說自己摔車、錢包不見領不了錢,要先網銀轉一筆款給他、再來找他拿現金,並向他保證轉錢進來的人「確實是朋友」。他取得款項後也確實把錢還給了那位朋友,自己根本不清楚這筆錢的真正來源。

這套說法不是空口白話。被告提出了他與那位朋友的對話紀錄截圖,內容與他的辯解完全吻合——朋友確實在案發前傳訊說自己摔車、領不了錢,請他幫忙收款。檢方因此認定:本案缺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明知或預見」帳戶會被用來收取詐騙款項,難以認定他主觀上有幫助詐欺、洗錢的犯意。

更重要的是檢方在這裡點出的一個生活常理:被告與這位朋友認識一年多,一起吃飯、打遊戲,互動正常。而親友之間基於彼此的情誼與信任,互相借錢、借財物、甚至借用金融帳戶或信用卡,在我們的社會本來就很常見。被告基於這層信任關係把帳戶借給朋友用,與一般人情往來並無不同,不能僅憑被害人的錢匯進他的帳戶,就反推他是詐騙的幫手。本於無罪推定原則,檢方認為他的犯罪嫌疑尚有不足。

最後的結果

依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10 款,檢方對被告作成不起訴處分。那個被朋友拖下水、卻自始不知情的人,終於洗清了「幫助詐欺、洗錢」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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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董提醒

「見過面的朋友」是詐騙集團最常用的信任包裝。

三方詐騙的設計越來越精密,詐騙集團會先花時間建立真實的人際關係,甚至安排線下見面,就是為了讓對方在關鍵時刻不會懷疑。帳戶被利用之後,這個「朋友」就從世界上消失了。如果有人突然說帳戶被管制、急需借道你的帳戶收款,不管對方是誰,都要先停下來確認。

不知情不等於沒有法律風險,但不知情是爭取不起訴的核心。

帳戶收到贓款,法律上就會進入程序。但「不知情」在法律上是可以被認定的,關鍵是要有具體的證據支撐——對話紀錄、見面紀錄、對方提出請求的方式——這些都是還原主觀善意的材料,一定要完整保留。

如果你也是「幫朋友一個忙」才惹上麻煩

很多人頭帳戶案的當事人,根本沒接觸過什麼詐騙集團,他們只是答應了身邊一個熟人的請求——幫忙收一筆款、借一下帳戶、代轉一筆錢。等到帳戶被列警示帳戶、收到通知,才發現那個開口的朋友,自己就是詐騙的一環。

遇到這種情況,別急著覺得「我完了」。法律看的是你當下知不知情、有沒有犯意。你和對方的關係、當初他用什麼理由說服你、你們的對話紀錄,都是還原「你只是出於信任幫忙」的關鍵。把這些對話、轉帳紀錄原封不動保存下來,找律師一起把脈絡梳理清楚,往往就是爭取不起訴的施力點。同樣是被熟人或陌生人利用帳戶的情況,可以參考代收代付被當人頭帳戶,三方詐騙詐欺不起訴;更多成功解除警示帳戶的案例也整理在這裡。

FAQ

Q:把帳戶借給朋友收款,結果被當人頭帳戶,我會被判刑嗎?

不一定。幫助詐欺、幫助洗錢都要有主觀犯意才成立。如果你是基於朋友間的信任、相信對方說的理由才借帳戶,並非明知會被用來詐騙,就有空間主張主觀不知情、爭取不起訴。和對方的對話紀錄是很重要的佐證。

Q:是朋友騙我的,但他被起訴了,我也會一起被起訴嗎?

不會自動連坐。每個人是否成罪,要各自看主觀犯意。即使介紹、拜託你的人涉案,只要能證明你不知情、是被對方的理由說服才幫忙,你的責任就應該分開判斷。

Q:三方詐騙裡,我的帳戶只是過個水、錢我也轉走了,這樣算幫助詐欺嗎?

關鍵不在「錢有沒有經過你的帳戶」,而在「你知不知道那是詐騙款」。如果你是被話術騙、誤以為是正常的還款或代收,主觀上沒有幫助詐騙的認知,就有機會不成立幫助詐欺。把你被說服的過程與紀錄保留好,交給律師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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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王心婕律師(執照字號 108臺檢字第15214號 / 台灣虛擬資產反洗錢協會理事)依實際辦案經驗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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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董律師專長與成功案例

貓董律師-王心婕律師

專長:

  • 警示帳戶解除
  • 告誡戶解除
  • 虛擬貨幣詐騙辯護
  • 洗錢防制法案件

實績案例:

  • 撤銷告誡 28 件
  • 詐欺不起訴成功解除警示帳戶 28件
  • 案例更新至:2026年3月

相關經歷與講座:

  • 銀行法吸金律師、組織犯罪律師
  • 台灣虛擬通貨反洗錢協會理事
  • 多次受邀至遠東銀行演講虛擬貨幣法律
  • Tesa台灣電子商務暨創業聯誼會講師
  • Hahow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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