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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妨害名譽?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差在哪裡?

什麼是妨害名譽?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差在哪裡?

網路罵人是提告妨害名譽嗎?還是要告公然侮辱誹謗?網路上曾經流傳一張「公然侮辱價目表」,整理出台灣實務判決常見的公然侮辱賠償金額,不同的字眼賠償金額有所不同,價碼從千元到100萬元都有,如今價目表再度更新了,有網友在網上辱罵他人長得像日漫《進擊的巨人》中的「車力巨人」挨告,最終被判誹謗罪挨罰1.2萬元。不過車力巨人這個判決有個小差曲,審判時法官認為被告所張貼之部分文字屬具體傳述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的事,而非抽象謾罵,所以認為起訴書中所援引之法條(公然侮辱),並不恰當。

什麼是妨害名譽?

從上面判決的小插曲,也讓大家更好奇,到底什麼是妨害名譽、什麼是誹謗罪、什麼是公然侮辱罪?當被罵時到底要提告哪個法條?首先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都是妨害名譽的罪名,妨害名譽是刑法法典的章節名稱,也有部分法院判決會以妨害名譽當作判決的案由。而我們實際上應該提告的則是具體的罪名,其實是誹謗罪、公然侮辱罪。

什麼是妨害名譽?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差在哪裡?
什麼是妨害名譽?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差在哪裡?

公然侮辱、誹謗差別在哪?

公然侮辱誹謗都是妨害名譽的罪名, 不過兩者有著明確的區分,我們這邊先援引一個實務見解讓大家了解法官的思考脈絡,再用表格彙整重點

司法院院字第2179號解釋曾舉例區別二者謂:「某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自應成立刑法第三一○條第一項之誹謗罪,倘僅漫罵為娼,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論科。」即明示二者之不同。換言之,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及第310條所稱「誹謗」之區別,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後者則係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提及他人名譽者,稱之誹謗。

援引自實務判決
罪名公然侮辱誹謗
法條刑法第309條刑法第310條
特徵抽象謾罵具體指摘
例子廢物、婊子、有病、畜生騙吃騙喝、特殊性關係
公然侮辱、誹謗差別在哪?

什麼是公然侮辱?公然侮辱定義是什麼?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意旨),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行為人以粗鄙之文字向特定之人辱罵,倘為其他不特定人可以聞見之情形,而其文字含義又足以減損該特定人之聲譽者,自應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司法院院字第1863號解釋意旨參照)

援引自實務判決

也就是當在不特定多數人得看見、聽見的情況下辱罵他人,而有使他人名譽受損之情況下,就構成公然侮辱。這也是為什麼在網路罵人公然侮辱特別容易構成,第一個是能聽到或看到的人數眾多,第二個是相關圖片、影片等證據都非常好保存。

什麼是誹謗罪?

刑法第311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1項著有明文。其成立,主觀上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及誹謗故意外,尚須客觀上對於具體「事實」之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者,始足當之。而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除因審酌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指摘或傳述內容外,尚應酌量指述時之客觀環境、因指述所生法益侵害程度等因素予以考量,且對於名譽究有無毀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決定之,而應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即須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在社會上所保有之人格及聲譽地位,因行為人之惡害性指摘或傳述,使之有受貶損之危險性或可能性方屬之。然倘係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之價值判斷而提出主觀之意見及評論,縱其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仍不構成誹謗罪

援引自實務判決

網路罵人誹謗罪成立的重點,就在於故意講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並且意圖散布給大眾。而現今的誹謗通常都伴隨著文字、圖片,這也更容易成立加重誹謗罪,將面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的刑責。

什麼時候誹謗罪不成立

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由上面的刑法規定可以得出只有下面兩種情形,在網路罵人可以不受罰

  • 能夠證明真實而且與公共利益有關
  • 善意發表言論

也因為刑法免責條款的規定,讓公然侮辱誹謗案件常常讓雙方當事人針對是否免罰吵得不可開交,尤其戰場多半在於所評論之事,是否與公共利益有關?講述內容是否真實?講述的人在陳述前是否盡查證義務?針對這個爭議,不妨來看看最新的憲法判決怎麼說~

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所誹謗之事涉及公共利益,亦即非屬上開但書所定之情形,表意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屬合於上開規定所定不罰之要件。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至表意人是否符合合理查證之要求,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並依個案情節為適當之利益衡量。於此前提下,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所構成之誹謗罪處罰規定,整體而言,即未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於此範圍內,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應予補充。

取自實務判決

從上面涉及誹謗公然侮辱的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可以得出一個結論:若事情涉及公共利益,就算惡意評論者對於評論的參考資料並沒有盡到周全的查證、考證義務,只要並沒有具體證據證明惡意評論者明知或重大輕率,仍然屬於可受公評之事,就不會受到處罰

貓董律師針對公然侮辱誹謗結語

在網路世代,有越來越多的妨害名譽案件(公然侮辱誹謗)是來自網路、社群、群組上,再網路罵人的案件量可以說是逐年提升,也因證據較好保全,因此被評論的人常會為了討回公道,維護自己的名聲而提告刑事訴訟,並一併請求民事賠償,也就是大家最熟悉的以刑逼民,加上訴訟程序通常短則半年長則數年,通常一個案件處理下來,不論是原告被告都勞心勞累,甚至有些到最後根本懶得去開庭。

不出庭

再加上,公然侮辱誹謗案件常常雙方有很多恩怨糾葛,很多當事人很常搞不清楚重點(例如喜歡強調對方多可惡、自己多可憐),其實呀~法官重視什麼證據才是公然侮辱誹謗訴訟的勝訴關鍵,千萬不要從盤古開天說起,這樣對勝訴一點幫助都沒有喔!

遇到妨害名譽、公然侮辱、誹謗案件時,不管是提告的,或是被告的,都要尋求專業律師提供訴訟策略,甚至要對於近期實務見解的趨勢非常熟悉。為案件做萬全準備,把攻擊主力打在對的點上,才不會面臨花了時間卻一場空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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