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容易成立嗎,妨害名譽不和解會怎樣?根據警政署統計,近5年妨害名譽案件數量逐年攀升,一年大約有3000人在網路罵人被告。除了社群媒體外,案件成長最多就是手機、線上遊戲衍生的口角。網路罵人除了有可能被告公然侮辱外或是誹謗罪,而有刑事責任外,也需面臨妨害名譽的民事損害賠償喔。
公然侮辱構成要件
公然侮辱構成要件包括要在有減損他人聲譽的侮辱行為,以及有可能被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看到或聽到的公開場所(包括網路世界也涵蓋在內),另外公然侮辱的對象只要可得特定即可,即便辱罵的內容講的是暱稱、代號,只要可以讓大多數人知道所指涉的對象是誰,也會構成公然侮辱。
名譽係指個人人格在社會生活上所受之尊重,其為社會上對於個人人格之評價。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規定,對於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公然侮弄辱罵,不問以言語、文字或舉動等方式為之,因已貶損個人人格,侵害個人之名譽,均可構成本罪。惟進入資訊社會後,衍生網路社群之虛擬世界,在此虛擬空間之匿名、化身或代號,因非必然可連結至實體世界之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則對該匿名、化身或代號之公然侮辱,究否可取得與實體世界人格相同之名譽權保障,而對該公然侮辱之行為論以本罪刑責,自非無疑。衡以此種網路匿名、化身或代號之虛擬身分,於網路之虛擬世界中,或可能具備類似於名譽之評價,但究與實體世界之個人不同,固難將刑法保護名譽之概念直接、逕予套用至虛擬世界中,而認刑法亦應保護該虛擬身分之「名譽」。然若該虛擬身分可視為實體世界之人格延伸時,因已連結至實體世界之個人,即仍有刑法名譽權保護之餘地。換言之,倘綜合一切資訊觀察,已足以特定或可得特定該虛擬身分實際上為何人,即可認為有刑法名譽權保障之適用。
節錄自實務判決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係對人辱罵、嘲笑、侮蔑,方法並無限制,不問以文字、言詞、態度、舉動方式,只需公然為之,而足使他人在精神、心理上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即足當之。而所謂侮辱,係指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等,對他人侮謾、辱罵,足以減損或貶抑他人在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地位,衹須有減損或貶抑被害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虞為已足,不以實已發生損害為必要。本罪規範,在保護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法益,是否構成侮辱之判斷,除應注意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等個人條件外,並應著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習慣等事項,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
節錄自實務判決
公然侮辱誹謗差在哪
被人罵到底是成立公然侮辱罪還是誹謗罪,是很多人有的疑問,公然侮辱誹謗差在哪?其實判斷關鍵很簡單,就是看罵的內容或被罵的內容夠不夠具體。如果是屬於抽象謾罵,那就是公然侮辱(例如罵人垃圾、賤人、白癡)。相反地,如果罵的內容夠具體,那就是誹謗(例如罵人外遇、罵人收回扣)。
有關誹謗罪的延伸閱讀可以參考【什麼是誹謗罪構成要件,誹謗罪不成立的情形有哪些?】
罪名 | 公然侮辱 | 誹謗 | |
法條 | 刑法第309條 | 刑法第310條 | |
特徵 | 抽象謾罵 | 具體指摘 | |
例子 | 廢物、婊子、有病、畜生 | 騙吃騙喝、特殊性關係 |
公然侮辱容易成立嗎
在現實生活中,公然侮辱罪常常造成司法程序浪費及小題大作的亂象,實有所聞,曾有許多專家學者認為罵人這件事可以回歸民事糾紛處理,不用用刑罰處理,不過憲法法庭判決仍然認為刑法第309條規定的公然侮辱罪屬於合憲,只不過需要限縮適用在,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不過什麼是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並沒有正確答案。比如說到底罵的內容屬於情緒宣洩的用語,還是是屬於故意讓他人名譽受損的用語,這要結合許多因素綜合判斷,並沒有一定的標準。
1.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24年1月1日制定公布,並自同年7月1日施行之同法條第1項規定構成要件相同,僅罰金刑之金額調整)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於此範圍內,上開規定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
2.上開規定所稱「侮辱」,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想要知道你被罵的內容或是你罵人的內容,是否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可以私訊貓董律師
公然侮辱價目表、妨害名譽價目表
網路上曾經流傳公然侮辱價目表、妨害名譽價目表,這其實是不具參考價值的喔!因為公然侮辱賠償金額通常要考量雙方的經濟、身分、地位、加害程度、受害程度,不是單純只看罵什麼就賠多少!就算是指刑事的罰款金額,通常也會以每個案件的情節去個別判斷,也不是看罵什麼就罰多少!
妨害名譽不和解會怎樣
一般人被抽象辱罵除了會提刑事的公然侮辱罪外,也會外加提起民事訴訟來請求賠償,依照我國民法規定,被罵或被侮辱是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的,所以妨害名譽不和解,是有可能被對方提起民事訴訟求償,來看看下面的實體判決: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參照)。是原告於上開時地,遭被告持鐵棍敲擊原告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車窗、徒手拉扯原告致生系爭傷害、及以前揭不雅言語加於原告之行為,被告本件所為已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名譽,衡情精神必遭受痛苦,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即屬有據。
節錄自實務判決
這邊特別注意的是,是否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及是否需負擔妨害名譽損害賠償責任,刑事責任跟民事責任是分開判斷互不干涉,所以就算公然侮辱證據不足,被認定不起訴或無罪,民事仍然有可能被認為有侵害他人名譽的可能,而需要賠償精神慰撫金喔!
一般名譽受損的賠償數額,都是由法院依據雙方的情形及本案的嚴重程度綜合判斷,每個案子都不同,並不是說罵什麼內容、被什麼話侮辱就判多少錢。
㈢次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亦即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應以實際加害之情形、加害之程度、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綜合判斷之。
節錄自實務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