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只是在 LINE 社群上賣 MyCard 點數,做的是再正常不過的小生意。某天年底,一個暱稱「小棕」的買家私訊他要買點數,先把錢轉進他帳戶,他確認收到款項後,就照約定把點數轉了過去——對他來說,錢貨兩訖,這筆交易就結束了。
直到幾天後要用網路銀行,他才發現帳戶被鎖住、完全動不了。一查才知道,那筆「買點數的錢」,其實是詐騙集團騙來的被害人款項。他成了警示帳戶的持有人,被以幫助詐欺偵辦。明明自己也是被話術利用的一方,卻一夕之間從賣家變成被告。
這類「在網路正常交易、帳號卻被詐團拿去當金流管道」的案件,這兩年特別多。以下是這個案子怎麼被認定、又怎麼爭取到不起訴的完整過程。
檢警一開始怎麼認定這個案子
檢警端最初的認定是:被告可預見把金融帳戶資料交給他人使用,可能被拿去當詐騙工具,卻仍基於幫助詐欺的「不確定故意」,把名下帳戶提供給詐欺集團成員,導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把錢匯進這個帳戶。因此認為涉犯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339 條第 1 項的幫助詐欺取財罪。
這裡的關鍵在「不確定故意」——它的意思是「雖然不確定,但有預見、還是放任結果發生」。這正是人頭帳戶案最常被檢方套用的認定框架:你就算說你不知情,檢方也可能主張「你應該要預見」。能不能打掉這個「不確定故意」的認定,往往就是整個案子的勝負點。
辯護主張與策略
這個案子能翻轉的核心,在於把「帳戶為什麼會收到那筆錢」的真實脈絡完整還原出來。
被告自始堅詞否認,說明他是在 LINE 社群販售 MyCard 點數,買家「小棕」私訊要買,先轉帳進來、他再把點數傳過去,而且對方確實有把相對應的金額轉給他,他才認為交易正常、沒有問題。
支撐這套說法最有力的,是被告與「小棕」之間的對話紀錄與轉點紀錄。這些紀錄顯示:對方先談妥點數的數量與價格,被告才提供帳號供對方匯款,確認收款後依對方提供的 QRcode 掃碼轉讓點數。換句話說,帳戶收到那筆錢,是因為一筆真實存在的點數交易,不是無故把帳戶交給陌生人。這份對話紀錄與轉點紀錄是本案非常有用的佐證,讓檢方採信「被告確實是因販售點數而取得款項」。
在這個基礎上,辯護進一步指出本案其實是典型的三角詐欺:詐騙者用「網路買空賣空」的方式,分別向不同的買家、賣家騙取價金與商品——對被告佯稱這筆錢是買點數的貨款,同時對真正的被害人佯稱可出售遊戲寶物,指示被害人把錢匯進被告帳戶。被告在這個結構裡,是被「以購買點數為由取信、再被利用帳戶」的一環,而不是與詐團有犯意聯絡的幫助者。
結果:獲不起訴處分
檢方最終認定:不能僅憑被害人受騙的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就推認被告涉有詐欺犯行;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幫助詐欺的犯行,犯罪嫌疑不足。
依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10 款,作成不起訴處分。
拿到不起訴後怎麼實際解除,請參考警示帳戶解除 5 步驟

給有類似處境的人
如果你也是在網路上做正常買賣——賣點數、賣寶物、二手交易、代購——卻發現收到的款項是詐騙來的、帳戶因此被列警示,請先記住一件事:被騙利用不等於有罪。這類三角詐欺的關鍵,從來不是「你帳戶有沒有收到髒錢」,而是「你收到這筆錢,是不是出於一筆真實、正常的交易」。
而能證明這件事的,往往就是你手邊那些你以為沒用的東西——當初談價格、談數量的對話紀錄,轉帳、轉點的紀錄。這些都是還原「你當時為什麼會相信這是正常交易」的有用佐證。越早把它們完整保留、交給律師整理,越能在偵查階段就把對你有利的脈絡講清楚。
帳戶被列警示、被當成人頭帳戶偵辦?
你其實也是被利用的一方。把你的狀況告訴貓董律師,所有資料嚴格保密,越早處理越有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