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地檢署傳票,上面寫著「加重詐欺」,怎麼辦?
你可能只是借了帳戶、幫忙領過幾次錢,或被找去當「客服」,怎麼就變成加重詐欺罪被告?
這篇文章用最白話的方式,把加重詐欺罪的刑期、初犯有沒有機會緩刑、三人以上共犯怎麼認定、和解到底有沒有用,一次講清楚。
更重要的,初犯不一定要認罪賠錢了事。若證據不足以證明你明知是詐騙,仍有爭取不起訴或無罪的空間。這裡會告訴你收到加重詐欺罪傳票的第一步該做什麼?
加重詐欺罪是什麼?和普通詐欺差在哪
普通詐欺罪規定在刑法第339條,是「用騙的讓人交出財物」,最重關到5年。
但如果符合刑法第339條之4列的幾種情形,就會被升級成「加重詐欺罪」,刑度直接拉高一大截。
差別不在你騙了多少錢,而在你「用什麼方式、跟誰一起做」。
| 比較 | 普通詐欺(刑法339) | 加重詐欺(刑法339-4) |
|---|---|---|
| 法定刑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
| 能否緩刑 | 可以 | 可以 |
| 典型情境 | 人頭帳戶 | 詐騙集團分工、車手 |
同樣是詐欺,一旦落入「加重」這幾款,法律看待的嚴重程度完全不同。這也是很多人「沒騙很多卻被起訴重罪」的原因。
加重詐欺罪構成要件:符合這4款,就算「加重」
依刑法第339條之4,只要符合下列任一款即成立:
- 第1款|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假檢警、假冒健保署、假冒法院。
- 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之:詐騙集團分工——機房、車手、收水、人頭帳戶提供者。
- 第3款|以網路、電信、媒體對公眾散布:架假網站、群發釣魚簡訊、社群公開貼假廣告、假投資群組。
- 第4款|用電腦合成等科技方法製作不實影像聲音:近年新增,針對 AI 換臉、變聲(深偽)詐騙。
最多人踩到的是第2款與第3款。關鍵是:你不必是主謀,只要被認定是集團分工的一環,就可能成立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三人以上」共犯:我只是借帳戶也算嗎?
很可能算。「三人以上共同犯之」看的是整個詐騙流程是否由三人以上分工完成,不是你認不認識其他人。
實務上,只要詐騙從機房、車手到收水是三人以上分工,而你提供了其中一個角色(給人頭帳戶、當車手提領、轉帳收水),即使你跟其他人素未謀面,仍可能被認定為「三人以上共同正犯」。
所以「我只是小角色」「我沒見過別人」不等於「我沒事」。這正是加重詐欺最讓人措手不及的地方,也是越早釐清處境越好的原因。
加重詐欺罪刑期多久?
依照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的法定刑是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加重詐欺的高額案件另有加重級距:
| 詐欺獲取金額 | 有期徒刑 | 得併科罰金 |
|---|---|---|
| 一般加重詐欺(§339-4) | 1年以上 7年以下 | 100萬元以下 |
| 達 100萬元 | 3年以上 10年以下 | 3,000萬元以下 |
| 達 1000萬元 | 5年以上 12年以下 | 3億元以下 |
這就是近年詐欺「重刑化」的由來。
不過「法定刑」是區間,不代表一定判到最重。依司法院量刑資訊,金額較低(多數未逾50萬元)的加重詐欺案件,第一審量刑常以有期徒刑1年2月為起點,再依個案上下調整。
實際判多重,取決於你的角色輕重、有無自首、有無和解賠償、犯後態度。
加重詐欺罪初犯會被關嗎?能緩刑或易科罰金嗎?
這是初犯最在意的問題,我們誠實說明,分兩個常被搞混的概念:
緩刑(刑法第74條)——初犯有空間,但門檻高。
法律規定,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且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者,法院「得」宣告緩刑。
加重詐欺最低1年,初犯理論上落在2年內、有爭取緩刑的空間;但因為是重罪、常涉集團,實務門檻比一般案件高。能不能爭取到,看你有沒有認罪、和解、賠償被害人損失。
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加重詐欺原則上不行。
易科罰金的前提是「最重本刑5年以下之罪」且受6個月以下宣告。
加重詐欺最重本刑是7年,已超過5年門檻,這個罪本身就被排除在易科罰金之外。
網路上說「初犯交罰金就好」,多半是和普通詐欺搞混,別誤信而錯過處理時機。
一句話:初犯不等於不會被關,但初犯確實是爭取緩刑、減刑最有條件的階段——前提是趁早行動。
加重詐欺罪合併:好幾筆案子刑期會疊加嗎?
不會單純相加。多筆會「數罪併罰」,由法院另定「應執行刑」(刑法第51條),落在最重一筆以上、全部相加以下之間,且有期徒刑合併最多30年。
很多人被多名被害人指認、領過好幾次,就嚇到以為「每筆關7年,加起來幾十年」。
實際上法院會先就每筆各自判刑,再合併定一個應執行刑——不是相加,但筆數越多、整體刑度確實越可能往上走。
這也是多筆案件更需要及早整體規劃的原因:把和解、賠償、認罪策略一次想清楚,而不是一筆一筆被動應付。
加重詐欺罪和解有用嗎?什麼時機最有利
有用,而且是你少數能主動掌握的減刑籌碼;但「偵查中和解」通常效果最好,越晚施力空間越小。
| 和解時機 | 效果 |
|---|---|
| 偵查中(起訴前) | 有效。有機會爭取緩起訴,或讓檢察官在起訴與否、求刑上納入考量 |
| 起訴後、審判中 | 有效。是法院量刑與能否緩刑的重要因素, |
要提醒的是,和解不是越快越好、也不是隨便簽。
賠償金額、付款方式、和解書怎麼寫(會不會被當成認罪、會不會牽動其他筆案件),都需要策略。談得好是減刑籌碼,談不好可能讓自己更被動——建議先諮詢再行動。
加重詐欺罪有可能不起訴或無罪嗎?
有可能,但要看證據。
加重詐欺要成立,檢方必須證明你「明知是詐騙、且有參與的犯意」。
如果證據不足以證明,偵查階段可能獲「不起訴處分」,審判階段可能獲「無罪判決」。
這和緩刑、易科罰金不一樣:緩刑、易科是「罪成立、但減輕或暫不執行」;不起訴與無罪則是「根本不成立,或無法被證明」——也不會留下有罪前科。
不起訴:偵查階段就讓案件不進法院
檢察官偵查後,若認為罪嫌不足(證據不足以證明你有詐欺的犯意與行為),會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為不起訴處分,案件就不會進入法院。
加重詐欺常見的不起訴爭點是:
- 無法證明你「明知」對方是詐騙集團(例如你是被假求職、假投資話術誘騙,自己也是被害人)。
- 無法證明你與其他人有「三人以上共同犯之」的犯意聯絡——你不認識、也沒有與他人有犯罪上的合意。
要特別說明:緩起訴和不起訴不同。
緩起訴限「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加重詐欺最重本刑 7 年,原則上不適用緩起訴。所以偵查階段對加重詐欺被告真正有利的方向,是爭取「罪嫌不足的不起訴」,而不是緩起訴。

無罪:起訴後在法院翻轉
案件一旦被起訴,重點就轉到法院。
基於無罪推定,檢方必須把犯罪事實證明到「沒有合理懷疑」的程度;只要對你的犯意或參與程度存有合理懷疑,依「罪疑唯輕」原則,法院應作對你有利的認定。
加重詐欺常見的無罪或減輕爭點:
- 主觀上是否「明知」、有沒有不法所有的意圖。
- 你究竟是「共同正犯」,還是只是「幫助犯」(幫助犯得減輕其刑)。
- 你是否其實是被詐騙、被利用的一方。
不起訴、無罪、緩刑差在哪?
| 結果 | 階段 | 意義 | 是否留前科 |
|---|---|---|---|
| 不起訴(罪嫌不足) | 偵查 | 檢方認為證據不足,案件不進法院 | 否 |
| 無罪 | 審判 | 法院認定不構成犯罪 | 否 |
| 緩刑 | 審判 | 判有罪但暫不執行,期滿未撤銷則刑之宣告失效 | 有判決紀錄 |
到底該爭取無罪、不起訴,還是在證據明確時轉為認罪、和解以爭取緩刑,沒有標準答案,必須依你的角色與手上證據評估策略。走錯方向,可能把原本能爭取無罪的案子變成認罪、也可能錯過和解時機。 這也是越早諮詢越重要的原因——加 LINE 把狀況講給我們聽,先免費釐清你比較有條件走哪條路。
被列為加重詐欺罪被告,第一時間該怎麼辦?
照階段順序處理,把傷害降到最低。最該避免的是「逃避」與「自己亂講」。
該做的事
- 收到傳票時:不要逃、不要拖。傳票不到可能被拘提;拖到起訴後,能爭取的空間變小。
- 偵查中:理清自己的角色與時間軸,備好對話紀錄、金流證明;最好先諮詢,知道什麼該說、什麼先別說。
- 偵查中或起訴後:依照證據多寡、案件狀況判斷要爭取無罪還是要認罪爭取刑度上的減輕
千萬別做的事
- 別自己跑去跟承辦「隨意解釋」,反而說錯話。
- 別跟其他共犯私下串供——那會變成另一個罪。
- 別以為初犯放著就會沒事。
總之,面對加重詐欺,並不是只有「認罪、賠錢、求緩刑」一條路。
依你的角色與證據,可能更適合爭取不起訴或無罪;也可能在證據明確時,認罪、和解爭取緩刑才是對你最有利的選擇。重點是先搞清楚自己比較有條件走哪一條,而不是還沒評估就放棄、或急著認罪。 這正是諮詢律師最大的價值——幫你判斷該往哪個方向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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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詐欺罪常見問題(FAQ)
Q:只是借帳戶、當車手,也算加重詐欺罪嗎?
A:很可能算。只要被認定是詐騙集團三人以上分工的一環,即使只負責提供帳戶或提領,也可能成立加重詐欺的共同正犯,不會因「角色小」就不算。
Q:加重詐欺罪初犯第一次一定會被關嗎?
A:不一定,但也不是不會。初犯是爭取緩刑、減刑最有條件的階段,關鍵在於有無及時自首、配合偵查、和解賠償。能爭取從輕,但結果由法院認定。
Q:加重詐欺罪可以易科罰金嗎?
A:原則上不行。易科罰金限「最重本刑5年以下」之罪(刑法第41條),加重詐欺最重本刑7年,已超過門檻,這個罪本身就被排除。
Q:和解之後還會被判刑嗎?
A:可能還是會。和解影響的是「量刑輕重」與能否緩刑,不代表罪名消失,刑事責任仍由法院判斷。
Q:手上有好幾筆,刑期會直接相加嗎?
A:不會。法院數罪併罰、另定應執行刑(刑法第51條),落在最重一筆以上、全部相加以下,有期徒刑合併上限30年。
Q:加重詐欺罪的追訴期多久?
A:依刑法第80條,最重本刑3年以上未滿10年之罪,追訴權時效為20年;加重詐欺(最重7年)適用此級距。
Q:收到地檢署傳票,一定要請律師嗎?
A:法律沒強制,但加重詐欺是重罪,偵查中的應對會大幅影響後續。至少在偵訊前先諮詢,了解處境與風險再決定要不要委任,比自己摸索安全很多。
如果你或家人正卡在加重詐欺案件裡,最重要的是趁早、用對方法處理。加入 LINE,告訴我們你的狀況,我們會先協助你釐清現在的處境與可以爭取的方向。



